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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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职工对本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企业应当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

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七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企业尚未成立工会的,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工会联合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和撤换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选举和撤换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报告; (四)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 (六)征集职工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条 规定的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企业年金、职工安置等;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的工作报告,企业提出的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分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人数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