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条文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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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储气瓶单瓶容积基本相当,均在2.25 m3~2.8 m3之间,因此不同类型的单台拖车的风险度相当。控制住CNG加气站内的同时停放的车载储气瓶拖车规格,也就控制住了CNG加气站的风险度。所以本款只要求“CNG加气子站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对其总容积没有限制要求。规定“站内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是为了满足工艺操作需要。

4 当采用液压拖车时,站内不需要设置固定储气设施,需要在1台拖车工作时,另外有1台拖车在站内备用,故规定在站内可有2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5 在某些地区,天然气是紧缺资源,CNG常规加气站用气高峰时期供气管道常常压力很低,有时严重影响给CNG汽车加气的速度,造成CNG汽车在加气站排长队,在有的以CNG汽车为出租车主力的城市,因为CNG常规加气站管道供气不足,已影响到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是可行的缓解供气不足的措施,但需要控制其规模。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一是加气站设置的规模与周围环境条件的协调; 二是依其汽车加气业务量;

三是LNG储罐的容积能接受进站槽车的卸量。目前大型LNG槽车的卸量在51m3左右。

加气站LNG储罐容积按1d~3d的销售量进行配置为宜。 1)本规范制定三级站规模的理由:

一是LNG具有温度低(操作温度-162℃)不易被点燃、泄放气体轻于空气的特点,故LNG加气站安全性好于其它燃气加气站,规模可适当加大;

二是LNG槽车运距普遍在500km以上,主要使用大容积运输槽车或集装箱,最好在1座加气站内完成卸量。目前运送加气站的LNG数量主要由供应点的汽车地中衡计量,通过加气站的销售量进行复验核实、认定。若由1辆槽车供应2座加气站,难以核查2座加气站的卸气量而引发计量纠纷。

三级站的总容积规模,是按能接纳1辆槽车的可卸量,并考虑卸车前站内LNG储罐尚有一定的余量。因此,将三级站的容积定为小于或等于60m3较为合理。

2)各类LNG加气站的单罐容积规模

一是在加气站运行作业中,倒罐装卸较为复杂,并易发生误操作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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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向储罐充装LNG初期产生的BOG量较大。目前的BOG多数采用放空,造成浪费和污染。因此,在加气站内最好由1台储罐来完成接纳1辆槽车的卸量。因此,将单罐容积上限定为60m3,有利于LNG加气站的运行和节能。

3)一、二级站规模按增加2台和1台60m3LNG储罐设定,以满足1d~3d的销售量需要。

3.0.13 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宜与加油站、LPG加气站的级别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级别的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与同级别的加油站、LPG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LPG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

3.0.14 加油站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原则与3.0.13条基本相同。规定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12m3,主要供车载储气瓶扫线并有一定余量。 3.0.15 按本条规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三级加油站改扩建成加油和LNG加气合建站,有利于节省土地和提高加油加气站效益、有利于加气站的网点布局,促进其发展,实用可行。

鉴于LNG设施安全性较好,加油站与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合建站的级别划分,按同级别加油站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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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站址选择

4.0.1 在进行加油加气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需要符合当地的整体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需要处理好方便加油加气和不影响交通这样一个关系。

4.0.2 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储存设备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风险性相对较大,为控制风险,所以不允许其建在城市中心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中心区”概念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其中“城市中心区”包括GB/T 50280-98中的“市中心”和“副中心”。GB/T 50280-98对“城市建成区”表述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市中心”表述为:“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对“副中心”表述为“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4.0.3 加油加气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做出本条规定。

4.0.4 通观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理念,以技术手段确保可燃物料储运设施自身的安全性能,是主要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是辅助措施,我国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也逐渐采用这一设防原则。加油加气站与站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站外明火、火花或其他危险行为影响加油加气站安全;二是避免加油加气站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站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加油加气站而言,设防边界是站区围墙或站区边界线;对站外设施来说,需要根据设施的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等条件区别对待。本规范附录B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和三类保护物四个保护类别,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四个类别公共或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

本规范6.1.1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敷设”。据我们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制定了埋地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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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或人员密集,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远于其他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规定: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的储罐区与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20m、25m;对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直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50%。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安全间距可按GB50016-2006的规定适当减小。考虑到加油站一般位于建构筑物和人流较多的地区,本条规定的汽油罐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要大于GB50016-2006的规定。

2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规范三个级别的汽油罐分别定为25m、22m和18m。

3 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的规定制定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定义,本条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 汽油设备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和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GB50016-2006第4.2.1条和第4.2.9条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5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安全间距减小到25m;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允许安全间距进一步减少5m或7.5m。表4.0.4注4中的“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对待”,是参照GB50016-2006条文说明“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5 汽油设备与站外道路的安全间距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GB50016-2006第4.2.9条的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与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间距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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