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00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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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较为常见的质量缺陷。这些质量缺陷,有的影响观感,有的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将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为提高衢州市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有效地解决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并结合工程实践制定本措施。除20条基本规定外,本措施还包括36条设计措施和64条施工措施,简称《通病防治措施100条》。

凡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以后通过图纸审查的居住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原有《衢州市居住建筑质量控制措施》(新36条)同时废止。

由于编制的时间比较仓促,新规范、新标准也将不断颁布,防治措施必然存在不够完善,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的缺陷。请各单位和部门在执行本防治措施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并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供今后修订和完善。本措施相关条文由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主编:王坚威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配图:朱海福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定:樊笑安 衢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基本规定

1、在居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结合工程实际,认真执行本措施。居住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不应低于本措施的规定。其它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2、居住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许可证,并严格按相应的技术标准实施。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涉及主要结构、降低设计标准和重大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应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 5、居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专项实施方案;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6、居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分户验收并作好相应记录。

7、居住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室内外防护栏杆、外窗、幕墙等的合理使用年限和合理使用说明书,购房户和物管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根椐说明书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8、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商品房售后保修责任,保修期限自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受理、妥善处理相关质量问题。

9、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纸的唯一性,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10、设计单位应提升图纸设计深度,应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节点施工详图或注明采用的标准图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设计交底。 11、设计图纸中不得出现禁用、淘汰类产品和技术,选用限制使用产品和技术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专项论证证明文件。

12、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图审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单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编号、签名、盖章应齐全。 13、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处理,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施工造成的重大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1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本措施作为审查主要内容之一。涉及主要结构、降低设计标准和重大使用功能变更的联系单、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也应列入审查内容。 1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本措施,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6、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隐蔽验收、专项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有效监理。

1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本措施开展施工作业,必要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也可按本措施的内容开展工法研究。

19、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措施要求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均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把通病防治措施列入日常监督抽查重点。

设计措施(36条)

1、居住建筑结构层次(含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夹层)超过5层或±0.000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2m时,不得采用砖混结构。

2、墩基础地基承载力宜按独立基础取值;按桩基础计算时,必须符合桩基础构造要求并进行桩基础的相关检测。桩基础必须明确桩身质量和承载力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 3、半地下室、地下室应采用配筋底板,防水设防高度范围内应采用钢筋砼外墙。地下室顶板的承载力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荷载的作用。地下室室外的砼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并应有组织排水。

4、有防水要求的半地下室、地下室室内防、排水措施应到位,室外应按防水等级二级及其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侧板宜优先采用涂膜防水材料对迎水面进行防水处理,并做好防水层的保护。

5、采用补偿收缩砼时,应严格按《补偿收缩砼应用技术规程》JJG/T178-2009进行设计与施工,明确各部位的限制膨胀率。砼墙、板的配筋要求应符合《补偿收缩砼应用技术规程》第4.0.5条要求,地下室外墙、顶板及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砼现浇构件中宜添加纤维或选用含纤维的膨胀剂,以增加砼的抗裂性能。

6、设计单位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现浇板裂缝。现浇楼板配筋宜选用小直径、小间距配筋方式。现浇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应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2)、屋面及楼面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外墙转角处应设置加强钢筋;

(3)、楼面现浇板设计厚度不应小于L/35且不得小于110mm;卫生间现浇板厚度不得小于100mm;

(4)、上人屋面、非上人屋面、露台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L/30且不得小于120mm。

7、现浇板中的管线应布置在双层双向配筋的中间。现浇板内严禁出现三层交叉管线,交叉布线处应预埋线盒。管线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管壁至板上下边缘净距应不小于25mm。粗装修的卫生间和厨房间的现浇板内禁止预埋管线。

8、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翻边净高度不应小于200mm。浴厕间楼地面与相邻楼地面的结构高差不应少于50mm。屋面翻沿高度不应小于500mm且应采用配筋混凝土。(附图)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5m的构造柱,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10、砌体中竖向管道(线)较多的部位,应预留构造柱位置,并按构造柱做法留置拉结筋,管道(线)埋设完毕后,用细石砼进行浇筑补强。(附图)

11、管道穿过墙体处,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套管与墙面齐平;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地面20mm;安装在浴厕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应高出楼板面50mm。管道穿过楼板、地下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部位时应预埋金属套管,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宜控制在10-15mm之间,缝隙应采用阻燃和防水柔性材料封堵密实。预埋套管中间应增设止水环。

12、顶层(阁楼层)和底层(架空层)窗台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高度不宜小于120 mm,纵筋不少于4Ф10,箍筋φ6@200,每边伸入墙体长度不宜小于600mm;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高度不小于一皮砖的厚度,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Ф8,每边伸入墙体长度不宜小于600 mm。(附图)

13、配筋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应采用焊接型钢筋网片,钢筋应不小于φ6@150mm,砼强度不应小于C30,厚度不应小于60mm。

14、屋面女儿墙宜优先采用钢筋砼结构。当采用砌体女儿墙时,砌体材料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墙体每50cm高应配置3根φ6的通长钢筋,并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和厚度不小于120 mm的钢筋砼压顶,当构造柱不能上下贯通时, 构造柱纵筋应锚入圈梁,锚固长度不得小于40d。(附图)

15、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设计应有防渗构造详图;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不小于5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水圈。防水圈应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建筑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