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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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 [ 2007] 53号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 [2007] 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4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会同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 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 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届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判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 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