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浅谈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4008489cc22bcd126ff0cf5

第二,遏制贫富两极分化,创造纺锤型的社会结构。目前中国呈现出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贫困阶层仍然很大,中间阶层成长不良,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里,15%的人拥有85%的财富。这种社会结构社会矛盾尖锐,很不稳定。应遏制贫富两极分化,创造创造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使中间阶层成为数量最多的社会主体阶层,极富极穷的“两极”很小,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政府应把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到“促成中等收入层成长”的目标上来,在稳定现有中等收入层队伍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低收入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能提高收入,向中等收入层靠拢。具体政策上,应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更多的农业劳动者和工人提供从事个体经济活动的机会,帮助一些有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向兴办中小企业方向发展,形成一个向上流动的梯次进程。要努力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使下层群众能够多渠道改善收入水平。

第三,建立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使社会成员能够在上下阶层间自由流动。社会成员会按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形成不同的层级。如果社会阶层界限凝固化,就会强化不同阶层的集团意识,处于社会底层的阶层在利益比较面前,会产生并累积起不满能量,引起社会隔阂、摩擦甚至社会冲突[1]。应建立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使社会成员能够在上下阶层间自由流动,使社会结构减少刚性,增加弹性,从而缓和社会地位差别造成的冲突,释放由社会不公平的能量形成的社会张力。目前,农民进入城市的就业医疗求学限制政策、代表城乡差异的户籍制度、公务员录用的身份资格限制政策等,仍然阻碍社会阶层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必须予以消除。

第四,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各社会群体间利益关系的和谐。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本性。社会冲突集中表现为“利益的冲突”。如各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不能平衡协调,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势必扭曲小康社会的目标,引发普通劳动者阶层和弱势群体的不满。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各社会群体间利益关系的和谐。为此,应完善优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使失业、残疾、老幼孤寡等弱势群体能得到救助,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应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使分配更加公平。

第五,畅通诉求渠道,使不满情绪能得到宣泄。当前,矛盾纠纷不断出现,若诉求渠道不畅通,不满情绪积极起来,就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因此,必须畅通诉求渠道,使

矛盾纠纷,尽量让群众少打官司。其次,应畅通司法诉求渠道,用法律武器解决久拖未决的难题。具体来说,基层法院(庭)要敞开大门,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教会群众如何打官司;对于可诉的问题,只要群众要求就应该受理,对于家庭十分困难的群众要通过司法援助和减免诉讼费的形式给予帮助,确保群众打得起官司;对于已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确保受害群众打得赢官司。再次,应鼓励民众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各种公共舆论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第六,加快推进民主进程,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前,政治改革滞后,民主进程迟迟难进,使得民众缺乏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诉求渠道不畅通,当权者,尤其是一把手权力不受制约,导致腐败日益蔓延。这已引起民众的普遍不满,极易引起政治动乱。加快推进民主进程,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抑制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当务之急。为此,应切实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精神,加快推进民主进程,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目前应首先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应允许人民直接选举乡镇、县、市的主要领导。

第七,加快推进行政制度改革,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的行政制度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 ,不仅机构庞大,官员人数极多,导致人民负担加重,财政不堪重负,而且政府事务繁重,责任重大,导致政府什么都管却什么都管不好,出了事,人们会直接把矛头指向政府,极易导致官民冲突。因此,应加快推进行政制度改革,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为此,应有意识地培育城市社区委员会、农民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体系,以便有效地起到国家与民众之间社会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协商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同时,要根据宪法有关结社自由的规定,制定结社法,形成培育利益集团的法律机制,并将它与其它制度要素连接起来。应彻底实行政企分开,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科学地确立政府的机构及其职能,充分发挥个人、企业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自主权和自我管理功能,逐步实行广泛的民主自治和民主管理,发挥“大社会”的自我调

代庖,只应作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仲裁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市场失灵的补救者。

三、刚萌生时化解和控制机制的构建

尽管我们会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但有时却力不从心,使社会矛盾到了非常家尖锐的时刻。此时,群体性突发事件虽未正式产生,但却已能萌生,必须构建起有效的化解和控制机制,尽力将其化解,即使花结不成,也要设法将其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使其进一步激化。

第一,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准确预报。一旦出现社会矛盾尖锐以及对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置方式失时失当、当事人不满、舆论评价不良等情况,就应作出预报[3]。预报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处置好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防止其诱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按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笔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社会安全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人们情绪激动,一旦处置失时失当,极易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故其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导剂。我们应切实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构建起此类事件的应急机制,将其处置好,防止其诱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三,全面推行矛盾纠纷调处首问负责制和限时结案制,及时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矛盾纠纷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若在调处过程中出现推诿、躲闪等现象,导致化解不及时,便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因此,应全面推行矛盾纠纷调处首问负责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首问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调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切实做到有人负责;对出现的矛盾纠纷限定时间调处结案,无法调处成功的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以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第四,大力健全农村县、乡镇、村、组、中心户和城市市、区、街道、居委会、中心户五级防范调解体系,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激化。矛盾纠纷激化必然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其发生大部分都会呈现出萌芽、发展、升级的过程,这就从客观上为防范调解提供了缓冲时间。因此,必须健全完善农村县、乡镇、村、组、中心户和城市市、区、街道、居委会、中心户五级防范调解体系,尤其要注重发挥村民小组长、居委会主任和调解中心户的作用,让他们充分发挥情况熟悉、调处及时等特点,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无法调处并有可能升级的矛盾纠纷,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上报,县镇、市区调处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必要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力争把矛盾纠纷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使其进一步激化。 四、发生后处置机制的构建

群体性突发事件可以减少,但不能完全杜绝其发生。在目前的改革攻坚阶段和社会转型期,还呈现出增多的趋势。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后,该如何处置呢?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免得发生时手忙脚乱,处置失时失当。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急、危害大,不容片刻拖延。若没有应急预案,到时就会手忙脚乱,处置失时失当。制定应急预案是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力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应把握两个要点:(1)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确定管辖级别。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可以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级。确定严重程度一要考虑事件的规模,二要考虑事件的行为方式。从事件的规模上,笔者建议分为10—100人、100—500人、500—1000人和1000人以上四个层次;从事件的行为方式来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大体可分为群体争吵类、打群架类、上访游行类和武装攻击类四大类,实际也是严重程度的四个层次。两种因素有16种组合,但可按两项组合“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归并为四个级别。比如,10—100人的规模是最小的,但若他们武装攻击政府机关、军队、警察及群众,当确定为“特别严重”级;1000人以上进行游行示威,尽管没有采取武装攻击这一最激烈的方式,但因规模最大,也确定为“特别严重”级;500—1000人打群架,500—1000人的规模属“严重”级,打群架属“较重”级,“就高不就低”,应定为“严重”级。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级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分别由县、市、省和中央四级政府管辖。(2)根据事件参与主体和事件性质确定处置方式。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可以是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