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小金库”问题的调研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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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收入,直接转移到账外。二是不及时上缴收费,截留资金形成单位存款,或将大额资金转移成定期存款及委托机构理财,牟取利息和额外高息作为“小金库”。三是将收取的资金擅自出借,获取的利息收入私存“小金库”。四是利用一些个人单位交款后不要正式发票,将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五是由内部职能机构或内部核算单位设立银行帐户。六是有的改制企业保留改制前企业名称和银行帐户设立帐外帐。七是个别政企合一单位利用其中一个名称开立银行帐户设立帐外帐。

2、私存私放:将违规代收和搭车收取的款项和将单位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出租收入及捐赠、赞助等其他收入,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存折账户或以现金形式存在,用于发放单位有关人员福利、补贴和请客送礼等不正当的开支。

3、寄存冲销:将单位本应收取并纳入预算或财务管理的租金、承包费、投资收益以及采购过程中的回扣等,暂寄存在对方单位,逃避财税监管。并作为本单位不便开支的各种费用的资金渠道,直接在对方单位冲销。

4、职权转移:将行政职能或业务管理权转移到自收自支的所属协会或下属单位,由协会或下属单位收费,用于购臵高档个人消费品、出国旅游以及为行政机关人员提供福利、补贴,谋取私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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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列套现:利用食堂、干部培训中心,以虚开的发票(包括假发票)、虚开会议等形式,在本单位套取现金,用于请客送礼和发放补贴。

6、转让收益:以单位工会名义或职工个人集资,投资兴办经营性企业,将收益好的项目转移给该企业或将自产(商)品以批发价(或低于市场价)出让给该企业,使之获取高额利润,以分红形式集体私分。

7、越权减免: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收权的单位,其征收的收入属国家财政收入,通过擅自减免,使行政相对人非法获利。而行政执收单位一些人员的吃喝玩乐等个人消费直接在对方单位列支。

总之,“小金库”的来源渠道多样,但其方式多是以存折、现金、有价证券等表现,有的设帐簿单独核算,有的不设帐簿在个人笔记本中记录,有的只是“包包帐”,并且隐蔽性越来越强。但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存在,从本质上说,资金都来源于财政资金或单位应得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收益),其行为都应界定为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都要加以制止。

三、“小金库”产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客观上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上的漏洞。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缺乏有效的惩处机制。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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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认识偏差,受利益驱动的影响,法纪观念淡薄等。同时,由于“小金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监管部门难以发现,且“小金库”资金支出不受财务制度约束,使用灵活等因素,这就造成“小金库”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具体表现在:

一是法制不健全,法纪观念淡薄。多年来,我国虽然制定了《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从实际情况看,有些条文过于原则致使执行者依据不足,缺乏可操作性。个别单位领导和管理者认识模湖,法纪观念淡薄,狭隘地认为要遵守财经纪律,就难以搞活经济。因此钻政策、法律、制度的空子,弄虚作假,为偷漏税款、公款宴请、公费旅游大开方便之门。甚至认为只要个人不贪不拿,为大家谋福利,就不违法犯罪,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危害性。这种长期形成的错误观念助长“小金库”的形成。

二是受利益驱动,无视法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受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一些单位领导缺乏全局观念,只考虑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不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有的通过非法截留、隐瞒和转移收入,偷漏应上缴资金;有的片面照顾干部职工利益,滥发奖金、补贴和福利;有的只图用钱方便自由,不考虑是否违反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些人放弃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追求和改造,个人私欲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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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纪,挖空心思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肮脏的钱权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监管不到位。有些金融部门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各自为政,没有按照金融法规和结算纪律,纵容一些单位多头开户,多头结算,为设臵帐外帐和任其支取现金开了方便之门。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或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上有很强的自主权,无论是产品定价或是原材料的购进,都是由企业或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决定,加上企业或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入的多元化,单位分支机构的跨区域等,都给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大难度。有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乏力。会计、审计作为单位的管理者,既要服从单位领导指令,又要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由于在切身前途、利益上受制于单位领导,因而在坚持原则问题上往往处于“站得起顶不住,顶得起站不住”的两难境地,存在有章循不了的尴尬,也给私设“小金库”提供了空间。

四是执法不严,惩处乏力。多年来,有些执法部门在查处“小金库”、帐外帐等问题上,存在“查帐从严,处理从宽”,不少问题往往通过零距离接触、磋商后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处理“小金库”问题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滥发或已挥霍的资金往往难以追缴,以罚代法或“下不为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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