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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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政办秘[2014]170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4〕170号)

本办各科室,机关党委,监察室

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出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差旅费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1 / 3

(财行字〔2014〕255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

本规定。

一、公务出差审批

1.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由领导派遣或凭上级部门正式文字通知,并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出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预定路线乘坐交通工具往返,不得借机绕道。特殊情况需绕道或延期返回,需事先报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否则绕道或延期期间费用自理,并负相关责任。

3.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发展研究室)副主任以上领导带队出差的,由同行工作人员填写《出差审批单》;领导单独出差的,由工作人员代填《出差审批单》,交领导签字确认。 二、住宿费

1.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办法》附件。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理,办公室不予报销。 三、交通费

1.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办法》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不得超过限额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可按每人每天80元凭票报销或包干使用,超出部分自理。

3.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四、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到六安市行政区域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并 2 / 3

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

销。不得重复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发票。(经领导批准的接待除外)

2.工作人员到金安区、裕安区从事公务活动,按每人每天40元给予差旅费补助(含伙食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到其他县区从事公务活动,按每人每天60元给予差旅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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