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过小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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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权问题: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抗辩权分为: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未提供适当担保。

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素发生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的效力: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1)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移:由于债权已经转让,原合同的债权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3)抵销权的转移: 如果原合同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销的债务,则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入主张。 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的条件: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本来不存在的债务、无效的债务或者已经终止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对象。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台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如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监理合同); 其二,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 其三,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体结构不得分包。3.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会发生怎样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4.符合法定的程序。(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违约行为分为: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

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存在于从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1.先期违约2.当事双方都违约3.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4.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先期违约: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交口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所渭违约责任免责: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保证人的资格条件: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分为:(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期限都为六个月,在期限为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责任免除。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担保方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仲裁的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护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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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调解的形式主要有:1.民间凋解 2.行政调解 3.法院调解 4.仲裁调解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的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不能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鉴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收集证据的方法: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保全。证据交换: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股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有审判长决定。)

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和单方代理所产生的。3)委托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授权书。4)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和特别授权(实体性权力)。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审判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1.起诉;2.审查与受理;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起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审查与受理的期限: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 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以上诉。

法庭辩论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见。(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的条件:1.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O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对上诉案件的裁判可能有的情形: 1.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洁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如原判诀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即原判诀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诀的,裁定撒销原判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4.发回重审或查洁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洁,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执行程序: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裁决书效力: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诀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诀;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开庭审理程序:1.开庭仲裁;2.开庭凋查;3.当事人辩论;4.仲裁和解、调解;5.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撒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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