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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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质量保证

1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2.2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2.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检验

13.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向当地的商检局或有关部门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14.索赔

14.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 在合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

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

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

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同意,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卖方履约延误

15.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误期赔偿

16.1 除合同第17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o.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7.不可抗力

17.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5条、16条和2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7.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

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六(126)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8.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8.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9.履约保证金

19.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二十八(28)天内,通过中国的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期满时止。

19.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19.3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20.争端的解决

20.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后二十八(28)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20.2 仲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如果是国内合同(即买方与国内卖方签订的合同),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

(2) 如果是涉外合同(即买方与国外卖方签订的合同),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20.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0.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

部货物;或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

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

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

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的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1.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破产终止合同

22.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3.便利终止合同

23.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3.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 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2) 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

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4.转让和分包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4.2 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在本合同签约前,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原投标书或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7.主导语言

27.1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28.合同修改

28.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