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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渝国资[2007]2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渝国资[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1 / 9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2 / 9

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其他市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属国有重点企

业所属企业(含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涉及企业整体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土地资产处置等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与非国有单位之间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以资(股)抵债、资产置换和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子企业及以下企业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由市国资委负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区县(自治县)国有企业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第五条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我市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市国资 3 / 9

委。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含增资扩股); (五)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 (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 (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含股权);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四)资产涉讼;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 4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