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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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格,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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