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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配合国家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网采测分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厅办文件[2017]19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配合国家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工作的通知

(厅办文件[2017]195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方案》(环发〔2015〕176号)要求,自2017年10月起,国家地表水质量监测考核断面实行采测分离。为全面配合国家做好上收工作,确保我省考核断面采测分离工作有序推进,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照《“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测〔2016〕30号),涉及我省的国控考核断面为72个。自2017年10月起,对其中的61个断面采取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其它11个断面仍沿用原有属地监测模式开展监测。 1 / 3

二、实施方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委托第三方采样公司(负责我省断面采样的为河北华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和部分分析项目的现场监测,对样品加密混合,按照实施计划随机分送至相应地市环境监测站。我省有10个地市(鹤岗、绥化、大兴安岭除外)环境监测站负责考核样品的分析工作,在接到样品后,进行集中分析并将监测数据直传监测总站。 三、监测项目及频次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粪大肠茵群除外)每月监测一次,每月10日前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并现场填报部分监测项目测定结果。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地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8日前将监测数据直传监测总站(法定假日可顺延)。

采样期间如部分地区遇到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采样,事后应立即开展采样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监测总站。 四、信息共享与公开

监测总站于每月25日前对当月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次月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监测数据推送至共享数据库,根据每月监测结果,编制《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按程序报批后在环境保护部和监测总站网站上发布。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站可通过监测总站授权的账号,从共享数据库下载各自权限范围内的监测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环境保护局严格落实《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采样分离实施方案》(见附件1)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署工作,确保采样分离工作顺利开展。 (二)承担实验分析任务的地市环境监测站(名单见附件2)及第三方采样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及相关监测技术规 2 / 3

范和技术导则,加强样品采集、运输、现场及实验室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

加强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三)采测分离期间(2017年10月-12月),考核断面监测作任务原承担单位应协助第三方采样公司进行采样,加强业务指导和质控监督,并开展同步监测。监测项目、数据报送按照《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32号)要求执行,跨界(省、市界)断面可不再开展联合监测,由属地继续开展监测。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刘 勇 刘士奇 电话:0451-87113051 87113020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王丽娜 赵 伟 电话:0451-53915813 53915833 河北华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 明 1513017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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