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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规字[20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

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3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

定处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

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 2 / 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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