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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反抗权

摘要: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并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

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而公民反抗权在公民权利的发展中一直处于比较微妙的地位,它在事实上于历史中凸显并在对封建专政的反抗中逐渐萌芽而在近现代被重视。反抗权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重视把握一个度字,使权利的完善与行使朝着有利的一面发展而不是无限制的扩张。

关键词:公民反抗权 法律 把握 发展

正文:反抗权最初起源于对封建专政的反抗,是资产阶级市民革命的思想武器。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密尔顿就指出,自由是人民天然的权利,国王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人民这种天然的权利。“你说所有的国王都源于上帝,因此人民连暴君也不应反抗。我告诉你,人民的集会、投票、决议、行动、法令也同样是源于上帝的,上帝在这桩事上亲自做了证,因此便有了上帝的权威做根据。用你自己的话来说,国王也同样不应反抗人民。如果现在肯定国王源于上帝,从而认为国王可以强制人民服从的话,那么今天人民的自由集会也同样源出于上帝,而且也有同样理由使他们有权约束或驱逐国王。”

一.什么是公民权、反抗权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辞海中给公民权的定义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而反抗权是指如果政府变成了压迫人民的专制政府,或者政府不再保护人们的利益而是对人民实行暴政,那么人民就有权推翻压迫人民的政府。古今中外历史上发生的一次次农民反抗和维权的画面历历在目。无论是我国古代的陈胜、吴广起义,近代的太平天国运动抑或是欧美历史上的“二月革命”和“1905”年革命都对各国历史和世界历史进程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人民是历史的伟大缔造者”也由此产生。

二. 历史中反抗权的体现

1、早期反抗权的由来

反抗国家权威的扩张和滥用是西方的古老传统。一些历史文件对公民在国家滥用权力时曾拥有的反抗权留下了确凿无疑的证据,如中世纪王权强大的阿拉贡王国(今西班牙东北部)臣民对国王宣誓的效忠词就要求国王要在尊重公民的自由和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才能使他们

接受统治。又如1581年法国国会通过的“出亡法”则以下述声明撤销了他们对菲利普二世的效忠:“当一个国王不履行他作为保护者的职责,当他压迫他的臣民,践踏他们自古代遗留下来的自由,并且把他们当奴隶对待时,他就被不认为是国王而是一个暴君。因此,这个国土上的各个阶级可以合法地、合理的废黜他而另立一个国王。”这两个文件所体现的首要一点原则是人们把自由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并认为统治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尊重人的权利,这之间透漏出的信息是以自由为核心的权利观念是西方人普遍的观念。基于权利观念反抗国家权力突破原始契约所划定的界限是在西方历史上有力地延续着的传统。 而其实在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时期,那时教权还在控制政权使教会在世俗上深具权威性。这时期就有一位英国哲学家约翰在其著作《政治家书》中提出:法律为所有政权之基础,君主之权来自法律,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才有权,君主是上帝授权任命的。好的君主是上帝对人民的恩赐,坏的君主是上帝对人民的惩罚。凡不以法律为主,以贪欲为目的者称为暴君,人民可以反抗甚至弑君除暴。他也是中世纪第一位主张弑君论者。而到了宗教改革时期大思想家马丁路德也延续主张,凡是遇到君主或暴君破坏或违反法律者,其反抗权不但属于限制君主滥用职权的监督者,就是人民也享有反抗权。从这以后,反抗权逐渐演变为人民固有的自然权利。

2、洛克和卢梭思想中反抗权的突显

英国早期的思想家洛克积极主张和坚持人民反抗政府的权利,他从自然法和契约论中追求灵感并认为,国家从契约中产生后,契约的订立者构成社会并仍然拥有对国家主权的最后决定权。这是因为契约订立者交出去的权利并不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三种权利被认为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与者,也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他认为当政府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人民有权用革命的手段,终止委托,收回权力。 而另一位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也是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他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否定霍布斯把君主主权视为社会契约之产物的看法,他认为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有着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因此,公意构成主权,公意是人民的整体意志,个人服从公意,其宗旨正是在于通过社会契约确立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地位。

3、《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的反抗权

《独立宣言》是1776年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的代表通过的宣布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的宣言。它第一次把天赋人权的思想写进了美国宪法性的正式文献中,第一次把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生命安全、追求幸福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独立宣言》中指出,由于“谨慎”的心理主宰着人们的意识,人们绝不会因为政府的轻微错误而要求变更设立以久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表明,只有当政府的罪行尚可忍耐时,人民总是宁愿默然忍受。然而当政府倒行逆施,恶贯满盈,明显企图把人民压制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起来推翻那样的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为人民自身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宣言》这样陈述是为了保障所阐述天赋人权的原则,因为宣言认为人民有权对有害于基本人权的政府加以变更或者废除,并把新政府的基础放在他们认为最能促进自己的安全和幸福的原则之上,并按照符合这一目的的形式组织新政府的权力。

在《独立宣言》发表十三年后的《人权宣言》则是用宪法形式把天赋人权论加以具体化、

固定化和影响更为广泛的文献。《人权宣言》在国家权力方面确认了“主权在民”和“分权”原则。在《人权宣言》中着重强调了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天赋人权而且也正是在《人权宣言》中提出了一种重要人权:反抗压迫权。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就曾大声疾呼地倡导国这种权利,并在人民大众反封建的斗争中曾经鼓舞人们理直气壮勇往直前地和封建势力战斗。事实上说来反抗压迫权也在各国鼓舞和激励人民大众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起了重大作用。

三.必要性和理性使用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后来形成的宪政体制下,人的自由平等权利被纳入了法制体系,属于宪法中不容交替执政的政治力量染指的核心地位,是作为对国家权力具根本约束性的根本宪法原则来表达的,对这一权利的任何攻击都可能导致宪法危机,无论攻击是来自权力的滥用,还是立法中企图隐藏着对它的保留性或者限制性条款。宪政体制通过精心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对它的保护。但是无论怎么精心的制度安排都既难以完全避免本质上就具扩张性的国家权力的越轨和犯罪,更难以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不发生错误或不公,这就使人的基本权利被攻击的威胁始终存在。诚然,公民拥有的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以及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政治多数与少数之间保持中立的独立司法系统为公民提供了反对国家犯罪的合理渠道,他们事实上构成了对国家权力有效的监督、防范和矫治机制。然而当诉诸这些合法渠道对权力滥用的反抗失效时,甚至当诉诸司法审查时,作为宪政体制最后防线的独立的司法审查也作出了错误裁决,公民不服从可能便成了这个体制下维护人权、框护正义的最终手段。在高度组织化的国家权力面前,公民凭借联合起来而使自己有了力量,并通过争取全社会的关注而形成一种压力,在必要时的不服从形成正当必要的反抗从而促进公平公正。历史表明,对于统治阶级的暴政反应过于安分的人民,是一种不理智的纵容。这不仅给自己带来痛苦,其实也危害整个民族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我们必须要有一种反抗意识,对于不合理的政治行为要敢于积极反抗。这不仅是天赋之权,更是一种义务。但正像即使是被启蒙思想家视之比生命更为宝贵的自由权在社会政治国家中也只能是依法行动的自由,只能是做法律不禁止做的事情的自由。对于公民反抗权的行使一定要有度,不要动辄就上街游行或罢工等。在有合理动机的情况下,能尽量采取其他温和方式表达意见并获得效果则已。也正如罗尔斯的分析:“具有适当限制和正确判断的公民不服从,加上自由与定期的选举,以及有权解释宪法的独立司法体系。会有助于保持与加强正义的制度。通过在忠于法律的限度内反对不正义,它用于禁止对正义的偏离,以及在出现偏离时予以纠正。”

另外要说的是一定要有效处理好反抗后的结果。我们知道在封建社会,由于社会发展的规律,各国总会过一段时间便爆发一次革命。但有的民族在结束革命后照样继续之前的政治体制;有的民族却汲取经验,重新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果得以长期生存发展。这也是现今世界各国逐渐出现发展不平衡局面的重要原因;现今的一系列反对政府相关政策的活动,要想达到永久的效果,不能仅仅暂时使他失效,而要采取权威途径使其永远不会出现。既然已经被逼进行反抗,那么一定要知道自己的目标,为了达到一个良性的目标而奋斗并且是理性的行动。同时我们还是必须要让自己知道正因为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人权的改善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因此我们有时候也要理性的看待反抗权的使用环境和背景。

四.政府应该怎样对待公民反抗权

在对待公民反抗权方面,政府应该予以理性的角度看待问题,在给予一定权利的同时对权利也要进行良性的限制,而一旦出现问题也应及时补救。例如蒋介石政府在执政大陆时期,

明显已经感觉到了因为内忧外患特别是自身腐化问题带来了民众被逼进行的反抗,非但不从政策上加以补救反而加变本加厉进行黑色统治,在加强特务机关的同时对民主党派进行绞杀而彻底失去民心。但当代资本主义强国例如美国和德国就恰好相反,它们在遇到资本主义危机引发的各种反抗浪潮中勇于承认错误并迅速的加以改善,从而在民众中保持良好人权口碑的前提下能够继续发展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断的放大其自身优势,延续了自身发展也促进了公民权的进步。

事实上,政府应该对自身制度进行充分的完善,并从而在这个体系内把握甚至利用在完善公民权包括反抗权的同时促进自身进步。

参考文献: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编曹沛霖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陈云生 《人权宣言》百度百科

《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马啸原著 《比较政治制度》《和谐宪政:美好社会的宪政理念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