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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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金额100万元(含)以内部分5%;

(二)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2.5%; (三)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部分1%。

第十三条 赔偿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额赔偿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原责任人调动,现责任人接手后贷款一年内出现风险,由原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现责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由现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年内未出现风险的,由现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贷款出现风险后,总行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调离信贷岗位、下岗清收、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的认定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责任由稽核审计部调查,报行长室认定,按年度进行考核。责任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一次,行长室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在未作出决定前,不影响风险赔偿金的交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总行认定,可减轻或免于风险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

(一)因受客观经济形势影响,遭受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贷款风险的;

(二)手续合法、贷款资料齐全,有足额有效资产抵押、质押,因特殊原因造成贷款风险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或特殊因素造成的风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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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责任人交纳的贷款风险赔偿金由财务会计部核算,稽核审计部建立责任人风险赔偿明细台帐。

第十九条 风险贷款处理后造成的损失,可由本行员工继续清收,由行长室根据实际情况按实际清收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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