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南京理工大学校院(系)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5.2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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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院(系)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学院(系)责权利,建立学院(系)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南京理工大学校、院(系)两级管理改革总体方案》和《南京理工大学学院(系)经费总额动态包干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统一领导,财权下放,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大收大支,自我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基数分项计算,指标综合下达,自主支配使用,运行机制灵活。

第二章 二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管理是财务工作的核心,学院(系)需编制二级预算。二级预算管理的原则为“以收定支,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收支平衡”。

第四条 学院(系)二级预算实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系)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学院(系)二级预算。不得有账外设账、私自转移资金或以个人名义存放公款等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 二级预算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学生经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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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经费、专项经费、各类奖励经费及院(系)自筹经费等动态包干经费。

第六条 学院(系)在安排预算时,必须首先保障教学运行维持经费、学生经费和人员经费,用自筹经费适度安排学院(系)的发展和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

第七条 学院(系)的二级预算按日历年度编制,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各学院(系)在学校当年分配财力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学院(系)二级预算,其经费安排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学院(系)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学院(系)二级预算执行。若在年度内需要调整预算,由学院(系)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但经费调整只能将人员经费(在职)向维持经费(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调整,不得逆向调整,降低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的比例。

第十条 各学院(系)年度二级预算结余经费,除学校有规定或因学院(系)未履行有关义务由学校收回以外,原则上仍由学院(系)在下一年度继续留用。

第十一条 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系)二级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系)的预算收支负全面经济责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允许明确职责的适当授权,给予分管院(系)领导的一定的财务审批权。各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院(系)领导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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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有关业务时,应明确预算项目。学院(系)经济责任制另文规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会计核算模式,学院(系)各项收支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由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学院(系)不设会计机构。

第十三条 统筹安排好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统一在银行开设账户,各学院(系)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经费统一管理制度。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学院(系)各部门必须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经费,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 学院(系)根据本办法自主使用包干经费,由各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院(系)领导负责审批,除国家有规定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

第十六条 为配合学院(系)财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系)财务两级管理,各学院(系)应设置财务管理的岗位,从事院(系)级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协助院(系)级主管领导执行财务管理职责。院(系)级财务管理专职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另文规定。学校财务部门将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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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组织上述人员进行财务会计知识培训。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院(系)财力使用上的合理、合法、有效,建立相应的监控体系。学院(系)财务的监控体系主要包括四个环节:校长办公会的预算控制、学校财务处的监控、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学院(系)内部的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的预算控制。从审查批准预算等环节对学院(系)的财务管理进行宏观控制,确保学院(系)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的监控。主要是根据学院(系)批准的预算对学院(系)财务进行动态的过程监控,充分发挥预警功能,对学院(系)决算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对下放的事权和与之相匹配的财权,分别制订相关的可操作性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学院(系)履行相应责任的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内部的民主监督。为保证学院(系)财务的公开透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分工会有权对学院(系)的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管理制度。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规范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管责任人和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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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经费主管责任人要定期向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所管理经费的执行情况。

学院(系)年度预算及重大开支项目,应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批准,每年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体教职工报告。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院(系)实施目标考核,要将学院(系)的预算执行情况与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并以是否完成工作目标作为年终考核结果评判的主要依据。对各学院(系)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评,由财务处制定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将重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防止考核流于形式。学校要对学院(系)考核实行常规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针,突出重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从质量上坚持考核结果与加大力度的奖惩措施相结合,以提高考核实效。要在科学考核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奖惩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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