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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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条目执行。

8.3.1.2 在划定的景观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 8.3.1.3 在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8.3.2 城市旧区改建中,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应予以保留,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8.3.2.1 具有传统特色的商业街市及老字号店铺等,应加以保护;出现损毁的应按传统特色形式恢复。

8.3.2.2 保护性旧街区内,应以多层和低层建筑为主,以保证街区的原有的环境尺度。

8.3.2.3 保护性街区内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环境统一,不得破坏街区的环境风貌。

8.4 道路与停车场(库)

8.4.1 旧区改建应适当增加路网密度,完善路网系统。

8.4.2 旧区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应为10~15平方米;路网密度宜为每平方公里6~8公里;道路广场用地占旧区总用地的比例应为15~25%。

8.4.3 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8.4.4 旧区道路宜按四级设置,其红线宽度可参考表8.4.4规定。

旧区道路分级表 表8.4.4

道路分级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步行路 红线宽度(m) 30~40 25~35 15~25 5~15 8.4.5 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宜按旧城区人口每人1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占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

8.4.6 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应符合第九章的有关规定,但可取下限值。 8.4.7 旧城内疏散救援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8.5 建筑拆建比

8.5.1 旧区改建建筑拆建比指标应根据改建地区的现状用地特点、改建政策、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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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目的等因素综合权衡确定。

8.5.2 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特色街区,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控制建设地带的旧区改建,应突出保护目的,拆建比不宜过高。

8.5.3 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改建,应减少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拆建比不宜过高。

8.5.4 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危房区改造,拆建比可适当加大,但应符合本标准其它章节相关条目的规定。

8.5.5 一般性旧区改建建筑拆建比可采用1.1.5~1:2(此建议指标适用于低层区改建为多层区的地段)。

8.6 其它规定

8.6.1 旧区改建不宜破坏原有的社区社会结构及生活结构。

8.6.2 旧区内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8.6.3 旧区改建,在条件许可时,应提高旧区的综合开发水平;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8.6.4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其公共建筑的配置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投资。

8.6.5 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期建设发展地区的村庄,居住建筑用地的开发建设应参照第四章规定的内容执行。

9、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

9.1 城市道路 9.1.1 一般规定

9.1.1.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9.1.1.2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共五个等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9.1.1.3 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其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所处相应道路等级进行,高速公路的设计按交通部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9.1.1.4 城市道路的横断面由机动车车行道、非机动车车行道、人行道、分隔带和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所组成,并构成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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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侧绿化带及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9.1.1.5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可按表9.1.1-1的规定确定。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道路类别 计算行车速度(km/h) 快速路 60~80 主干路 40~60 表9.1.1-1

支路 30 次干路 40 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9.1.1.6 机动车车道与自行车道宽度,可按表9.1.1-2规定确定。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 表9.1.1-2

类别及行驶状态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 汽车混行 小型汽车专用线 公共汽车停靠站 自行车道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40 11~14 车道宽度(m) 3.75 3.50 3.50 3.0 1.0 9.1.1.7 城市道路分隔带宽度可按表9.1.1-3规定确定。

城市道路分隔带宽度 表9.1.1-3

道路类别 高速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中间带最小分隔带宽度(m) 4.0~5.0 3.0~4.0 2.5~4.0 2.0~3.0 两侧带最小分隔带宽度(m) - 2.5~3.0 2.0~2.5 2.0~2.5 9.1.2 高速公路是承担市际、对外远距离交通运输任务的全封闭式道路,计算行车速度100~120km/h,其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限制出入口数量;行人横过道路采用人行立交;高速公路两侧应留出30~60米的绿化带用地。

9.1.3 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计算行车速度60~80km/h;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辅道出入,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至少应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与次干路交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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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采用立体交叉,也可采用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支路不得与快速公路直接相交;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快速路两侧应留出20~40m的绿化带用地。

9.1.4 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计算行车速度一般为40~60km/h;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其宽度为2.5~4.0m;城市主干路两侧,应保留15~35m绿化带用地。

9.1.5 城市次干路是城市各组团内的主要道路,次干路联系各主干路,并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道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同时兼具生活性服务功能,计算行车速度为40km/h;两侧应保留10~15m的绿化带用地;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等。

9.1.6 支路是城市一般街坊道路,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以服务功能为主;计算行车速度为30km/h,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两侧应保留5~10m的绿化带用地。

9.1.7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可按表9.1.7的规定招执行。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表 表9.1.7 道路类别 一、公路 高速公路 二、城市道路 1、快速路 2、主干路 3、次干路 4、支路 三、住宅区内道路 小区道路 组团道路 宅间小路 设计车速 (km/h) 100~120 60~80 40~60 40 30 20 15 路网密度 (km/km2) 0.2~0.3 0.3~0.4 0.8~1.2 1.2~1.4 3.0~4.0 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 4~8 4~6 4~6 4~6 2 2 2 道路宽度 (m) 60~100 35~40 40~60 35~40 20~30 10~12 8~10 2.5 每条车道宽度 (m) 3.75 3.75 3.5~3.75 3.5 3.25~3.5 3.25 3.25 9.1.8 规划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8~1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为7~15平方米,建成区道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6~8公里(含支路)。中心区当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12~16公里,一般商业集中区支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为10~12公里,干道网密度2.5~4km/km2,道路面积率18~20%。

9.1.9 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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