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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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二级业主单位与项目公司应建立和应用养护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通车一年内必须建立和应用“高速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和“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和应用机电养护管理系统;有中、长、特长隧道和路堑高边坡的路段,应逐步建立和应用隧道管理系统和高边坡管理系统。省交通集团将对养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管理,逐步在省交通集团内实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统一。二级业主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公司养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和应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机电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充分依靠检测数据进行评估,不鼓励盲目追求设备的“高精尖”而提前更换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养护管理机构要重视高速公路养护的档案管理,对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要做到收集完整、归档及时、存放有序、查询便捷。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应按照同步形成的要求组织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检测与技术评定,养护工程的设计、监理与施工必须建立责任制,实行责任人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集团及二级业主单位应加强养护效果后评估工作,对养护工程实施效果进行跟踪与评价,为养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最大限度地提高公路设施的使用品质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制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养护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事件得到迅速处理。事件发生后,应按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或)政府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营运安全。因养护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未能实现养护工作的质量、安全目标,视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的审批

大修工程与改建工程应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交通集团对年度养护计划的批复,视为对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的立项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

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的设计

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原竣工图恢复的除外)。涉及重大技术方案和营运安全的养护工程,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养护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公路交通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涉及重大技术方案和营运安全的养护工程是指大跨径桥梁(单跨达100米)、高危边坡、不良地质路段和中长隧道的加固、修复等工程。

单项预算费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土建养护工程、单项预算费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分部工程方案完全改变的机电系统、涉及重大技术方案和营运安全的养护工程,以及大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由省交通集团审批,或经省交通集团审查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由二级业主单位或项目公司负责。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的监理

规模较大的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涉及重大技术方案和营运安全的养护工程,或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养护工程的监理,必须由具有公路交通行业甲级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

养护工程的施工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操作

规程进行,重视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管理,实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程目标。

养护工程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交通量情况作出合理安排。对影响营运安全或结构安全的病害,必须从速修复;对交通量大的路段,应合理加大投入,努力缩短工期,减少交通拥堵。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的监督

养护工程应按规定接受政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的验收

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完工后,参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养护工程的验收由二级业主单位或项目公司负责组织,重大养护工程必须报请省交通集团、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章 养护基地

第三十六条 省交通集团及各二级业主单位根据路网布局,合理划分小修保养作业片区,系统地进行养护基地规划,逐步建立以区域性为主要特征、以养护基地为业务中心的养护体系。

第三十七条 养护基地应视为高速公路主体工程的配套设施,原则上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对于新建项目,养护基地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同时完成。路段较长的项目可设置机电养护分站驻点,与收费站(或管理站)合并设置。

第三十八条 功能区分和配置要求

养护基地分为综合养护基地和小型养护基地:

(一) 综合养护基地:设备、功能比较齐全,能满足覆盖范围内高速公路常规养护作业的需要,同时可作为养护单位的区域总部。

(二) 小型养护基地:以能完成小修保养的工作为主。

第六章 养护费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公司在收取的通行费中,每年应合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高速公路的养护,维持良好路况。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的养护费用,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价格。

第四十一条 二级业主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针对项目公司养护费用的综合审计,也可对单项养护工程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省交通集团每年对二级业主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经营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三条 二级业主单位对所属项目公司的养护管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相应的考核办法由二级业主单位制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