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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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租赁项目经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对租赁项目进行最后审批。

第六章 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租赁项目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融资租赁方案填制租赁合同,并将合同送达承租人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合同使用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见附件)。

第十九条 完成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工作。包括:

1.直接租赁业务: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或委托购买协议。 2.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书。 3.担保合同: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4.租赁物保险合同:租赁财产保险单(或批单),保险收益人为公司。

第二十条 对抵押、质押担保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1.回租项目的租赁物件应按规定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或转让登记。资产管理部有关人员在租赁协议签署后,按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及时将租赁物在有关登记系统中登记公示。

2.房产登记须到房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登记;车辆须到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机关登记。其他租赁物按现行法律法规到应登记机关登记,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开具相关票据。必要时实行公告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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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相关产权管理部门。

第七章 租赁物交付

第二十一条 直接租赁业务公司租赁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购买租赁物件,并按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物交付手续。售后回租业务,公司业务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直接租赁项目由承租方选定的租赁设备,必须由公司同承租方一起与供货方进行订货谈判,公司、承租人、设备制造商共同参与,对有关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质量、技术指标、供货日期、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索赔与仲裁等问题进行协商。最后,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购销合同,公司以买方身份主签,承租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

第二十三条 售后回租项目承租方必须提供原始发票加盖公章和该设备的净值,以该设备的净值或根据协商确定设备回购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原值)。

第八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租金管理

1.租金收回:租赁合同生效后,客户经理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督促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于租金支付日十五日前向承租人发送《租金支付通知书》,并将《租金支付通知书》复印件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及时将租金收取结果发送业务部,业务部门做好跟踪工作。

2.租金逾期:客户经理根据财务部门反馈的租金收取清单,及时发现租金逾期,对租金逾期情况及时了解承租人情况,弄清欠租原因,及时采取催收措施,按合同规定的逾期罚息率计收罚息,并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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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领导报告逾期情况。

对租赁到期发生欠租而又未转法律程序清收的,在加紧清收的同时,做好租赁物件和租赁债权的保全工作。根据承租人的情况变化拟定具体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对转法律程序清收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业务部客户经理及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对清收过程中,如客户经理认为需要公司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时,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租赁项目形成逾期或不良租赁的,公司责成专人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跟踪评估,承租人经理要随时掌握承租方租入设备的使用、保管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和担保变化情况等,每季度编制《融资租赁跟踪检查报告》,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公司领导,《融资租赁跟踪检查报告》经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业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租赁资产管理,业务部在每季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全部项目,根据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分类,按照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等综合状况,将租赁债权按5级分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确定各类项目的明细和价值,提出有关处置意见,报公司财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再报公司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同时做好租赁项目台帐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同清结,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后租赁合同结束。客户经理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物件的移交手续,开具产权转移证明,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并撰写项目终结报告。

第九章 租赁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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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归档范围内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租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如尽职报告、收集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租金支付通知书等及时续档,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日内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合同清结后,将项目有关全部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将该项目的档案封装保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的借阅,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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