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2013.5.29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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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工作规则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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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一6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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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1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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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业委会委员之一)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建立用印登记,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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