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销售无QS标识食用猪油案案件评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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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销售无QS标识食用猪油案案件评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系个体经营户,在椒江区菜场经营粮油制品,于2009年10月份开始经营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食用猪油。该食用猪油是某食品公司生产熟肉制品猪油渣后的副产品,尚未取得食用猪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粘贴QS标志;该公司的其他产品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赵某于2009年10月起至案发共进购该猪油220桶(50公斤/桶),已销售15桶,尚余205桶没有售出。2010年3月25日上午,当事人再去该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猪油,下货到仓库时,被工商部门查获。当事人随后提供了厂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及2010年3月20日批次(2010年3月25日进的货)的猪油的检测报告,但不能提供该猪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但是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有QS标志的食用猪油到底有无违法。办案机构对此进行了查证,并向质监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最后,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有QS标志的食用猪油不可以出厂销售。 结合当事人的猪油质量合格且尚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且案发后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5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二、案件评析

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该食用猪油已有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且自己都是作为散装猪油销售的,无须加贴QS标志。而办案机构则认为,生产食用猪油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市场上销售的食油猪油也必须加贴QS标志。这也正是本案的焦点所在,市场上食用猪油是否需要必须有QS标志。下面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正确认识QS标志。QS标志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安全外在表现形式。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

加工食品;??”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的规定,食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的生产许可证范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也就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简称QS标志)。”QS标志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而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食用猪油属于该公告的产品目录第64类的加工食品,所以,生产食用猪油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对外销售的猪油的外包装上也必须有QS标志。

另外,当事人称自己的猪油是散装食品,无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无散装食品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但是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例如面包店现做现卖面包,可以不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做现卖的面包可以无包装、无QS标志。但是如果面包店将做好的面包送到其他副食店销售,面包就必须包装好,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并加贴QS标志,而面包店也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经销的食用猪油,是由某食品公司大批量生产的,购买也时是密封包装在食品专用桶内,且该猪油的也贴了一张食品合格证,标明了产品名称、净含量、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

日期、生产厂家等内容,已不属于现做现卖的食品。所以,生产厂家生产该食用猪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食用猪油的包装上也必须有QS标志。

故最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的规定,并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