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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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此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尽职工作责任。

(四)前手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新接手人对前手人存量客户中符合收回再放条件的贷款必须发放,但如果因客户经营暂时困难,为了盘活存量贷款减少不良贷款占比而落实的贷款,后手责任人只承担管户责任。此类贷款必须报贷审会会办确定,否则,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议、授信且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按照阳光信贷操作流程实施,经尽职认定无操作责任行为的实行尽职免责。

(六)小额扶贫贷款,按照本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意见》实施,经尽职认定无操作责任行为的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失职问责制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责任人问责制度。 (二)各业务岗位因操作过失,均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节,按其责任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三)各业务岗位应履行的职责,而未正确履行且造成该笔不良贷款直接责任的,由其责任人承担全部或按违规情节、责任主次、承担比例责任。

(四)不良贷款责任比例界定,可以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界定,但必须征得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的协调与同意。

(五)后手人无正当理由,对前手责任人存量客户符合收回再放条件的贷款,不参与调查、或对前手人存量贷款风险预警不及时、清收处臵不力的,追究后手责任人相应的管理责任。追责标准参照前手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从轻、从宽、或不予问责: (一)风险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主动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排查不良贷款并及时向风险管理、信贷管理等部门上报风险预警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处臵措施,有效地减少风险损失的,且贷款损失较小的。

(二)发放“三违”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办法实施后,主动向本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或上级检查人员交待说明“三违”不良贷款违规情况,并积极配合本行处臵风险,在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全额交足不良贷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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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责任金)、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从重、加重问责:

(一)风险责任单位负责人、管户责任人后续检查、预警不及时,或排查不良贷款不力,或隐瞒资产风险,或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臵化解资产风险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向本行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

(二)发放“三违”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办法实施后,不主动向总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或上级检查人员交待说明“三违”不良贷款违规情况,不积极配合本行处臵风险,或对检查人员采取恶意攻击、或在限期内不能收回“三违”不良贷款(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足不良贷款收回责任金),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资产风险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担违规责任的贷款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保证金缓冲:虚拟不良贷款累积资金抵冲、交纳责任清收保证金;

2、停岗处理;缓薪停岗、停薪停岗;

3、经济处罚:包括扣发不良贷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4、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十六条 实行虚拟风险金缓冲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工作责任的不良贷款,实行尽职免责,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人虚拟风险金,相关责任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出现负数,待下个年度计提虚拟风险金时抵冲,相关责任人要与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落实好清收计划、方案,承担继续处臵、清收、管理责任。但是,责任人如发生不良贷款较多、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负数较大、清收处臵落实不力的,实行责任人岗位转换或专职清收。

不良贷款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收回的(借新还旧的除外),按收回不良贷款金额的比例冲回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超过1年期限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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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冲回已经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以收本挂息、列支清收奖励费用、核销等形式收回的,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不予冲回。

以本行股金抵冲个人虚拟风险金,应办理转让手续,自办理转让手续日起,股权由受让人享有。在规定的两年清收期限内,收回不良贷款的,转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回购。超过清收期限,依本规定处臵完责任贷款保证金的,不再享受回购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实行挂薪停岗清收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人虚拟风险金,个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月相关责任人未及时交足贷款保证金的,实行挂薪停岗清收,挂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其余工资提存到个人工资专用账户,个人工资专用账户由计划财务部管理。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与本行订立3个月期限内的收回计划,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按责任比例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人力资源部凭风险管理部出具的书面函通知计划财务部等额返退挂薪。3个月内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或未及时补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挂薪一律不予返退,并在限期的次月对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实行停岗停薪清收,停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

第二十八条 实行停薪停岗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用虚拟风险金抵冲,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月相关责任人(包括调查岗、复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及其他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未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对其实行停薪停岗。停薪停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存款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制。 (一)对个人不良贷款损失赔偿。 1、对工作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因清收处臵不力产生损失的,由清收处臵的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50%,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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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确定。

2、从2013年1月1日起,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回的,且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总行不良贷款责任通知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不良贷款损失。

其赔偿损失额度计算公式:

净损失×责任比例×赔偿比例=赔偿金额 损失额度赔偿比例:

⑴净损失5万元(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100%;

⑵净损失5万元至2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80%; ⑶净损失额20万元~5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70%; ⑷净损失额50~10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50%;

⑸净损失额100万元(不含)以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续实施经济赔偿)。

3、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论金额大小,由相关违规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职的相关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等额扣减个人虚拟风险金),不受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因责任人向客户(借款人或保证人)借款、充当资金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全部责任。

(二)对公司类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其赔偿金额限于对该不良贷款经法律程序结束后仍未受偿的部分,依据认定的责任比例和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具体标准按损失额度赔偿比例执行。因责任人向企事业单位借款、充当资金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其责任人收入水平高低(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责任。

(三)对规范、落实、处臵、盘活前手人的不良贷款,由原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管理或清收处臵不力产生损失的,由清收处臵的相关管理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30%,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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