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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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业务基本操作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三条 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四条 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

(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四)留存客户提供的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五条 资金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受让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六条 资金贷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对于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分配、兑付的客户,及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的客户,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如贷款尚未到期,要求客户在分配贷款本金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七条 资金贷款挂失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八条 资金贷款销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取得正式身份证件后主动办理更换。

第九条 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条 更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操作:

下列情形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措施: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节 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自然人贷款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发现其他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理财中心反洗钱岗负责客户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工作。可疑交易内部报告流程为: (一)柜台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身份、资金来源、交易性质等要素符合《公司可疑交易(行为)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提到的可疑交易情形的,应及时将该笔交易信息提交给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