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正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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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

4.1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

按照本规定执行。

4.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

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下同)、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4.3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4.4 表4—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区位 建筑容量 类型 表4—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旧区 新区 低层 多层 住宅建筑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商业、办公建筑 多层 高层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 35%≤D≤60% 通仓储建筑 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 D FAR D FAR 30%≤D≤50% 1.0≤FAR≤1.5 30%≤D≤43% 0.8≤FAR≤1.3 ≤33% ≤2.0 ≤30% ≤1.8 ≤30% ≤2.5 ≤27% ≤2.2 ≤28% ≤3.5 ≤25% ≤3.0 ≤50% ≤1.5 ≤45% ≤1.3 ≤45% ≤2.7 ≤40% ≤2.4 ≤40% ≤4.5 ≤40% ≤4.0 ≥0.8 35%≤D≤60% ≥0.8 4.5 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

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4.6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

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规划和交通

等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15米以下

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计算。

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建筑间距的通则

5.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强制性

条文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见附录三第7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

四。 居住建筑间距

5.2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

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5.3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4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5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

24+0.3(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p-30)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5.6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

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②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5.2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③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p-30)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5.7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山墙宽

度小于16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②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5.8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9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

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5.10 北向或西向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托儿所、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人

活动中心等有强制性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时,其间距的计算可以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非居住建筑间距

5.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

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5.12~5.14条款。

5.12 民用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5.2~5.10条款居住建筑间

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5.13条所列建筑类型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5.14条款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5.1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校教学楼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5—1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首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学校教学楼首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表5-1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建筑性质 托儿所、幼儿园 学校教学楼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 建筑间距 备注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1.2倍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1.1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1.1倍 5.14 民用非居住建筑(第5.13所列建筑类型除外)的间距: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

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⑥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5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6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确实难以满足其建筑

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通过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日照分析专业软件进行日照分析,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缩间距要求。同时该结果应经过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等相关程序确认。 建筑退让的通则

5.17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

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5.18~5.31的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5.18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2建筑

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5.19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

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5.20 相邻地块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5.2~

5.16条款和表5—2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5.13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要求。

表5—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含5.13非居住建筑 退让距离 条规定的建筑) 建筑朝向 最小退让距离(m) 最小退让距离(m) 低层 4 4 主要朝向(见多层 6 5 附录) 高层 10 8 低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次要朝向(见多层 5 按消防间距控制 附录) 高层 8 6.5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让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让红线距离控制

5.21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