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6461309ba1aa8114431d99d

盐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发〔2011〕281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主体

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和重大项目情况分别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所有房屋征收

- 1 -

项目的责任主体均为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集中精力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关于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二)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三)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四)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三、关于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老城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月给予补偿;建成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新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240元的,按240元/月给予补偿。

- 2 -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老城区、建成区、新区的具体范围划分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

四、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

- 3 -

倍计算。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二)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五、关于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被征收人依法享受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征收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