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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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服兵役结束而退伍、转业时所得到的医药补助费,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家中的存款10万元及电视机等物品,是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原告所获奖牌,是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应为原告个人财产 7、[案情]

董波于1997年与郝清结婚。结婚初期,夫妻关系不错,但后来,董与自己的同事戈萍有了不正当关系。董曾向郝提出离婚,但郝坚决不答应。董于是干脆在外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很少回家。不久,郝在逛街时买的两张彩票中了大奖,得了40万元。郝非常高兴,但未将此事告诉董。后来董从报纸上得知此消息,便回家要求郝分一半钱给他,郝不同意。董见钱要不回来,便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中奖奖金的一半归自己。而郝则辩称:\丈夫抛弃自己,整日不回家,这笔钱不能给他。\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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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郝清买彩票所中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能否判决奖金的一半归董波所有? [分析]

1.该奖金属于董波和郝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l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作出约定,夫妻有约定时,适用约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制。

本案中,董波与郝清未就该奖金的所有权作出过约定,因而当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故奖金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不能。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的这种权利,在共有关系消灭之前是一个整体,双方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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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的区分;只有在夫妻关系终结时,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本案中,董波和郝清虽已分居,但婚姻关系并未消灭,故该奖金仍归两人共同所有,不能进行份额上的分割,法院不能判决将奖金的一半归董波所有。 8、 [案情]

翟明是某报社编辑。1995年开始构思创作和撰写某著名科学家坎坷命运的长篇小说《旅程》,1999年11月定稿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l999年4月,翟明认识了女大学生唐晓冰,两人很快坠入情网,l999年10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书。2000年10月,翟明拿到出版社给他的第一笔版税收入15万元。领到钱后,翟便跟妻子讲,他打算过两年开一家读书社,所以这笔钱不能动,要存在他个人账户上。唐晓冰想拿出一部分贴补家用,翟不肯,唐只好作罢。2001年l0月,唐晓冰产下一子。由于身体不好.加上带孩子的支出,唐觉得日子紧张起来,于是她再次提出拿出l5万元的一部分贴补家用,翟仍不肯。唐见翟如此不近情理,于2002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15万元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唐晓冰是否有权支配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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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分析]

1.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翟明的作品虽于婚前完成,但l5万元的版税是在婚后取得,因此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有权利支配。《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案中,唐晓冰和翟明对15万元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法院应判决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唐晓冰享有对该财产的权利,翟明应以该项财产支付日常家庭生活的费用。 9、[案情]

夏某与岳某于l990年经人介绍相识,l991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l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高原补助费4000元。因夏某与岳某的父母相处产生矛盾,便与岳商量以2.7万元另购平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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