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婚姻法案例1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69677d0be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c6

间,搬出另住。买房款中包括夏某的父母资助1.7万元.另l万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双方约定此三间平房为夏某个人财产,并订有双方签字的房产约定书,房产登记在夏某个人名下。2001年7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三间房产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其他财产。 [问题]

1.三间房产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岳某带回的医疗费和高原补助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1.是夏某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夏与岳在买房时对三间平房作了明确约定,并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夏某所有,故三间平房应是夏某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13

2.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夏某父母的赠与行为是在婚后发生的,故名人字画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财产来源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在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夏某利益。 3.根据现行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具有专属性,应归本人所有。而岳某带回的高原补助费是国家对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所给予的特殊津贴,这部分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 10、 [案情]

张丽(女,23岁,未婚,公司职员)在一次社交场合与于建国(男,35岁,已离婚,有一女儿)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于199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丽生了一个女儿。2001年6月,李强(男)闯入了张丽的生活,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于建国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两人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其分歧

14

之处有三点:第一,张丽所生孩子由谁直接抚养;第二,于建国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于建国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债2万元,这笔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对上述分歧应如何处理? [分析]

1.张丽所生孩子由张丽直接抚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本案中,于建国有其他子女,而张丽没有,.故孩子应由张丽抚养,于建国应担负孩子一定的抚养费。

2.于建国购买的轿车属于其个人财产。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于建国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应由于建国偿还。本案中,轿车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

15

购车所负债务也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11、[案情]

詹华(男)与韩云(女)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l991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詹华开始迷恋于文学写作,对家务不闻不问。时间一长,韩云对此很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02年,韩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詹华也表示同意。双方对财产问题存在争议:韩云要求分得夫妻居住期间的二间房屋的一半;诉讼期间,詹华的一篇小说发表,得稿酬l8000元,韩云也要求分得一半。但詹华不同意她的要求,理由是,二间房屋是婚前所建造,应属其个人财产;稿酬是他个人劳动所得,应属个人财产。[问题]

法院应否支持韩云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詹华和韩云婚后所住的房屋,是詹华婚前所购置,因而应属詹华个人财产;詹华于离婚期间所得的稿酬,由于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