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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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10]88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精神,市安质监总站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13号)、《关于贯彻<绿色施工导则>深化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沪建安质监[2009]第053号)等有关文件,并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开展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主要材料等方面取得实效。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全面、持续和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节约型工地创建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新一轮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组织机构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沪建交[2009]1518号)精神,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应会同相关协会组建相应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评审机构。 二、实行分级管理

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仍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由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区(县)级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工作,依据工程项目受监所属区(县),由各区(县)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工作组,按统一考评要求,执行同一检查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落实创建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创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总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其相应施工部分的创建工作;上级管理部门应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创建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建立创建机制

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节能降耗的总体目标,开展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制度、计划等工作。

各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根据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要求,做好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宣传、培训、行业自律和制定相关激励措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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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过程节能降耗与工程项目竣工最终节降效能相结合,并作为对施行评选节约型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考评主要条件之一。 五、相关要求

(一)自2010年9月1日起,本市及进沪建筑施工企业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将按本通知颁布的新考评要求规定,进行考核评审。

(二)各区(县)质监站、各管理大口、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各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把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管理纳入主要议事日程。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要求》 2、《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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