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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民法总论 - 9 - 曹鹏主讲 二、分类(见下图)

三、小结

§5.2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一)含义

民通54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以“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属民事行为的包括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等。

需说明的是,传统民法上并无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而称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含义既不同于民事行为,亦有异于我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 (二)特征

1.民事主体作出。注意区别机关法人的不同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区别,准法律行为比如合同法94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催告)

3.合法。即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三)分类

1.单方:抛弃所有权、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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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民法总论 - 10 - 曹鹏主讲 双方、多方:合同(意思表示对应一致)、共同行为(如设立合伙,意思表示平行合致)、决议(组织内部,少数服从多数) 2. 有偿/无偿

意义:a.注意义务不同b.对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民通意见第六条) 3. 双务/单务

4. 诺成性/实践性(要物/不要物) 分析赠与合同。

5. 要式/不要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体现私法自治。 6. 要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a. 区别标准:其成立生效是否一原因的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所谓原因,即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上的目的(与动机不同) b. 多数债权行为都是有因行为,处分行为则是无因行为。 c. 意义在于认识无因行为。 7. 生前/死后 8. 主/从

二、成立与生效要件 (一)成立要件 主体

一般要件

要式 特别要件 要物

??

(二)意思表示 1.概念与要素

意思经表示而客观化,合为一体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即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

外部表示行为如在合同上签字、将硬币投入自动售货机等;

内心意思又可再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课堂上举例说明) 2.方式

私法自治原则要求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当事人决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民法通则56条)

口头

明示 书面

其他(民通意见65)

意思表示 标的(内容)

推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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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

约定

沉默(不作为) 视为同意

法定 民通意见66条 视为不同意

- 11 - 民法学讲义·民法总论 曹鹏主讲

3.分类(略) 4.意思表示瑕疵 不一

致 意思

表 示瑕

疵 不自

5.意思表示的解释 探求当事人真意 (二)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

无意不一致

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 通谋虚伪表示 错误 误传

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含义与特点 举例加以鉴别 2. 分类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偶成条件、随意条件(又包括纯粹随意与非纯粹随意)与混合条件 3. 成就、不成就及其法律效果 注意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 Ⅱ.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含义

2.分类:始期与终期

3.期限与条件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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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

意思表示受胁迫 受欺诈 危难中

可 撤 销

生效要件法定 意定 一般(民通55) 特别(如合同法44条)

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

附条件(民通62条、合同法45条第一款)

附期限(民通意见76条、合同法46条)

民法学讲义·民法总论 - 12 - 曹鹏主讲 a.期限可以类推适用关于条件的规定 b.条件不确定、期限确定

c.法律从保护公序良俗考虑禁止某些行为附条件、期限 三、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满足前述成立、生效要件及有效成立,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所期望着法律效果,自不待言。对已成立而缺乏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设有三种规范模式: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需加以思考的是,对特定行为究应赋予何种效力,此系评价问题,涉及立法政策考虑。民法视其所欠缺之要件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而决定,详述如下: (一)无效民事行为 1. 含义与特征 a. 严重欠缺

b. 自始无效(与附解除条件行为不同) c. 当然无效

2. 原因(与生效要件对应)

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则(58条)与合同法(52条)有不同规定,在“合同”上发生法条竞合。 3. 后果

注意民法还区别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比如借款利率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 1. 含义与特征

2. 原因(意思表示瑕疵)

民通意见68条---73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解释 3. 撤销权及其行使 a.撤销权为形成权 b.撤销权主体

c.内容:撤销或变更(注意二者关系:民通意见73条第一款、合同法54条) d.方式:形成之诉

e.后果:变更后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f.消灭:注意除斥期间在合同法和民通意见73条第二款有不同规定。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合同法有规定、民通没有) 1. 含义与特征

又可以叫作应经第三人同意的行为 2. 原因(类型)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b. 无权代理 c. 无权处分

d.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 (四)三种行为对比总结

§5.3 代理

引子:代理制度的意义(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一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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