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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风险分析

自从2000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标投标工作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10年间,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采购计划,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人,杜绝了暗箱操作,实现了阳光采购。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内参与采购活动,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赢得了市场、取得了利润。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行为,规避了风险。

目前莱钢招标工作流程为:采购部门编制月度招标计划,招标中心审核后实施;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中心审核后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中心到开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采购部门选取1/3的评委,招标中心抽取2/3评委;招标中心负责收取标书费用,组织开评标会议,发出中标通知书,文件及合同审查备案等。但是,由于招标工作并不是尽善尽美,其中的人为因素较大,如果操作不当,在招标采购中也有相应的一些风险,从而对招标造成负面的影响。

一、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都会导致招标采购的实际结果和预期有所差异,这种差异就是招标采购中的风险。风险概括为招标采购前的风险、评标过程中的风险和中标后的风险。

1.招标采购前的风险主要是计划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由于招标工作流程复杂、环节众多、涉及面广,所以导致风险骤增,各种不同产品的招标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较多,采购部门需要自行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这就容易导致计划风险。这个风险主要是指采购部门的采购计划不够明确或者不够科学,主要是体现在采购标准、采购种类、采购的数量、采购的技术要求、交货期等制定不合理,不利于招投标方对采购进行控制和管理。实践中容易出现的计划风险主要是对招标程序所需要的时间估计不足、对采购的交货期考虑欠佳,投标人数量太少导致现场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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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方案编制的有瑕疵等。另外,在招标之前也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由于招标方在信息技术和专业水平等方面和供应商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对市场的信息掌握程度也不如供应商全面,这种专业受限容易导致招标方在采购过程中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无法顺利达成有利于招标方的谈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这种信息劣势还会导致招标方无法及时发现供应商虚报价格、以次充好的问题。

2.评标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围标、串标和腐败风险

一些招标工作并没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招标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也不够,这就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在评标过程中就表现为围标、串标和腐败行为。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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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都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3.中标后采购中的质量风险、合同欺诈风险、到货率风险

招标方在科学选择评审方法的时候,一般会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优

先考虑价低原则,这也是政府和其他招标方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提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一个重要方法。但是在中标后,很多的投标方都会出现了合同履约的风险。投标方经常会出现延迟交货、到货率无法满足招标方要求等违约行为,而在合同中虽然会还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是很多的招标方缺乏对违约行为的处理经验,或者没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处理,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采购的顺利进行。投标方为了保证其较高的利润,只能通过选择质量较次的产品进行供货,将一些无利润的产品进行压单或退单,从而影响了招标方的工作进展,对招标方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招标采购风险的应对措施和策略

1. 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从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开展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后期签约,法律的运用与监督作用贯穿始末,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业务,可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律风险;如在招标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应当谨慎操作,防患未然,加强招标文件的审定,尽量排除可能遇见的法律风险,创造招标信息全面、公开的采购信息平台。因此对招标文件的分析是防范风险的基础,做到招标文件编制规范,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用词准确,从而减少招标的后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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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调招标过程细节入手,对待问题严加把关。确保招标项目的成功,还需从细节入手。业务人员应对以下问题严加把关:抓项目受理环节,看项目招标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抓信息发布环节,看是否公开、竞争充分,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招标结果,范围太小可能存在串标、抬标的问题,达不到招标效果;抓住预算环节,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确保预算可靠合理;抓招标文件制定环节,看是否规范详细;抓澄清环节,广泛听取投标人一问,集体解答,统一标准与口径;抓评标环节,做好保密工作,依法评标

3.提升招标计划的有序性和科学性,降低招标采购中的计划风险 招标方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法等和公司内部相关的法律规定等,结合自身的特点,提前规划好采购招标工作。在招标前,招标方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确定合适的供货期,及时编制招标采购的计划。在完成招标计划工作后,要严格按照需求计划表,在保证供应商有合理的采购和加工周期前提下,保证产品的质量,让供应商可以按时保质完成采购的计划。

4.制定合理科学的评标方法,加大对供应商服务、声誉等因素的评审。为了更好地减少恶意中标的现象,在招标过程中要着重思考供应商的服务和信誉。每个招标方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科学的评标标准,保证效果。同时,招标方也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本次招标的对象和产品等,对考核指标进行针对性的提升,利用公开收集信息和与特定对象的沟通,完善考评体系。

5.制定合适的供应商选择和考核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规范。对一些重要的产品进行招标的时候应该在评标前做好供应商的考察和评价工作,通过现场考察、专业人员审核和同行评价等方法,掌握投标方的真实信息,这些信息也应该在评标系统占较大的权重。在中标后,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及时对产品的供应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供应商在供应环节和制作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开展对供应商的考评,及时处理供应商在供应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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