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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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设备及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按《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备案的文件、资料应编制目录,按序装订成册,内容为: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九)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十)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告知性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并书面报告延期的原因,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经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不能正常生产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整改。问题整改完成并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1份)和申请书(2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五)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中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专家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已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按规定需取得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关安全许可申请,并与相关安全许可的时间要求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