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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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与经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建设单位主体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书面报告;符合变更安全审查要求的,按《办法》规定重新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第三十七条 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及时抄报省安监局,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简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一次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分期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附件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对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包括:

(一)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改扩建项目;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改扩建项目;

(四)规模较小的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新改扩建项目;

(五)为优化场地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六)加油站及附属配套储存设施的改扩建项目;

(七)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项目;

(八)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变,用现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项目;

(九)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项目;

(十)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简化的项目。 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安全审查: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的评价报告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的意见书来代替,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厂区周边环境(设施)情况,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厂区总平布置现有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

(三)项目所采用工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项目实施前后危险程度变化情况,现有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若项目实施,具体明确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五)对该项目安全条件结论性意见。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安全工艺技术要求的意见书来代替,意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实施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及程度,安全评价机构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科学、可行;

(二)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