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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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托原有生产、储存及公用工程的,其依托能力、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四)对该项目安全工艺技术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可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一并受理,同时进行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制件),或不需要经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现址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意见书; (七)设计单位安全工艺技术意见书。

第六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技术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等申请材料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表的形式,进行符合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如有必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安全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并按要求将编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相关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以列表的形式在表中标注能提供的和不能提供的资料,不能提供的,应充分说明原因;能提供的,按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申报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可不作要求。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予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经备案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内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取得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