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环保实施方案080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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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设区城市试点开展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开展包括放射源、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运输在内的风险源监控。创新环保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和多元化传输方式,快捷、精确地获取环保相关数据。

积极探索云计算技术在环境管理信息化领域的应用,对现有环保监控系统数据进行整合。启动基于云计算的智能海量数据库建设,建立环保云计算数据中心。通过对各业务应用系统的整合,对环境质量、水质(大气)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城市考核、环保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集中管理与共享发布,将各种不同环境数据库的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不同位置、不同格式的环境信息数据的共享和访问,进而集成相关的业务数据,实现数据的综合利用,从而达到规范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数据共享”的目的。

全面整合现有环境监管软硬件能力。构建包括环境质量保障体系、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节能减排与总量控制体系、矿山与农村生态修复体系、环保智能业务应用平台、海量数据中心与运营维护体系等在内统一环保物联网体系。通过高性能计算、海量数据挖掘、智能分析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有效地处理,并在各个相应的子系统中发挥作用,形成完善的物联网管理终端,实现对环保一体化智能管理,从而提升宏观决策支持能力,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三、综合配套改革及保障措施

(一)健全发展与环保综合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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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综改试验区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切实加强环境立法,制定《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适应山西环境特点的地方性环保法规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及排污许可证、生态补偿、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环境风险防范的地方性法规,解决环保法规不健全、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完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支撑的政府发展决策体系。各级政府在做出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准确估量决策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发展与环保综合决策机制,规范重大事项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制,完善专家论证、部门会审、群众参与、领导决策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程序。

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引导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依据国家和省域主体功能区划,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以主体功能区划为依据,以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环境容量为基准,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前提,引导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布局,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力推进规划和区域环评,所有综合性和专项规划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规定编写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强化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对未完成区域环评的,不再受理和审批单个建设项目。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作为综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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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指导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推进节能减排和保障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环境保护的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加强综合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住建、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强制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加强指导、支持和监督全省环保工作,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环境保护。

(二)建立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机制

创新环评管理机制,提升环评审批效率。落实优化程序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项目审批窗口服务和提前介入制度,所有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制。加强环境咨询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资质监管,加快环评技术服务,提高服务时效,优化和促进项目建设。探索建立环境咨询诚信制度,试点环境咨询机构根据企业委托依法依规编制评价报告,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评价工作,对所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等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简化环评评审环节。

严格环境准入和总量控制,优化产业结构。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新增污染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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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相关部门不得发放规划、施工、生产等许可证,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三同时”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采取停水、停电等断然措施。对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解决总量和排污指标,用有限的环境容量服务更多的项目建设。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优化经济增长。各级政府都要以资源环境成本最小化、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污染严重且经济效益低的落后产能,建立事先告知、扶持转型、优化升级、限期退出的政策机制。对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且有市场前景的建设项目应配套扶优政策。

(三)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环境经济激励机制

推进环境产权制度建设。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制度,研究制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烟尘、工业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相关政策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重污染项目申请排污总量指标须实施减量置换并以交易方式获取。推进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积极推进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覆盖排污权交易和碳交易的山西环境资源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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