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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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它实质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完整过程。该表的填写应以税收规定为基础,第一部分是申报表的1-14行,填写按税法确定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部分为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是报表15-42行,填列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这部分内容应按照会计核算的口径填写。第三部分是申报表的43行-73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增、调减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亏损及各项免税所得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第四部分是申报表的74行-81行,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所以该表的填写比较复杂,许多税收政策贯穿其中,而且有些行次的填写要求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分析调整,财务人员要高度重视报表的填写。

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送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中第19行与该行数字完全对应。

这一行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只有一项,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

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

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要在该行反映出来。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填列在此行。 注意此行是提取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巳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标准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5‰ 超过部分在第59行调增。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标准为: 申报表主表第1行*2%或8%或25%等税法规定的比例超过部分在第49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计算举例:

假设某纳税人该行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5‰,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1000万*5‰=5万元;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2%,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1000万*2%=20万元。 按照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对部分行业列支广告费的标准提高到8%,例如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对于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其广告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京国税函[2005]11号)文件规定,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起,可在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

第二行“销售退回”是指销售的商品已经确认收入入帐的,如果发生退回,填在该行。

第三行“折扣与折让”是指在第一行已确认为收入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减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所以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将销售额全额列入主表第一行,该行填写准予扣除的折扣额。

举例说明:如果企业开出一张发票,同时注明销售额为100万,折扣额为1万,则第一行填100万,本行填1万。

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该行=主表第1行-第2行-第3行 该行是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申报表主表第4行*5‰; 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

1500万*5‰+(申报表主表第4行-1500万)*3‰ 超过部分要在48行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财企[2001]251号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无主营业务收入的,按取得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又有其他收入,那么计提业务招待费时只能采用一种方法(即按5‰、3‰计算),不能按2%计算。因为只有在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下才允许按其他各类收益的2%计提。但是,对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是个例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文件规定,可以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既有主营业务,又有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可以分别核算。 (2002年书P102页。)

第五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该行是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其中数,与申报表其他行次前后无逻辑关系。该行与70行、71行和72行相对应,填写企业根据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单项减免税优惠项目,如: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等。该行体现的是所得的概念,即收入减成本后的净收益。该行要求企业单独核算。由于单项免税收入计入第一行,其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计入扣除项目中相关的成本、费用栏次,从而计算出的免税净额应等于该行次。

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

无形资产转让有三种形式,在填报申报表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一是转让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

收入填在第一行;二是转让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填在本行,即第六行;三是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收益填在主表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中。

第七行“投资收益”(附送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该行与会计核算上的“投资收益”有很大差别。该行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存款利息收入;二是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主要是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三是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 该行填写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要求纳税人依据税法的口径填列。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了利润分配而取得的分配额,也就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会计上有两种核算方法,一个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纳税人于实际收到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是在每一个相对应的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权份额确认。因此会计帐面上的投资收益不一定是税法上认可的投资收益。

二是要注意分回的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要填写将分回的利润进行还原后的数额。例如: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润分配额是100万,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是33%,该行数的填写应是100万/(1-33%)=149.25万,需填写还原后的数字。

三是要注意存款利息收入也要在该行反映,其中包含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根据国税发[1999]24号文件规定,除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外,其他企、事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均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讲一下关于用投资收益弥补经营性亏损的问题。如果企业有经营亏损,按照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所以如果企业有经营亏损,由于第七行的投资收益填写的是还原数,那么虚增的那部分税款要在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中进行调减。

举例:如果一个企业有50万投资收益,同时有50万经营亏损,假设被投资方适用15%的税率,那么第七行投资收益填还原数用50万/(1-15%)=58.82万,那么这个8.82就是分回的50万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缴纳的税款,这时要将8.82填写在62行作为其他纳税调减。这就是说投资收益可以补亏,但是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税款不能用于补亏。

再比如,如果一个企业有100万投资收益,同时有50万经营亏损,假设被投资方适用15%的税率,那么第七行投资收益填还原数,用100万/(1-15%)=117.6万,这时还要将8.82万填写在62行作为其他纳税调减。为什么不是17.6万呢?因为该企业只有50万的经营亏损,另外50万元不用弥亏。也就是说,弥补多少亏损,就调出多少税款。

另外,投资收益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另一个是“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主要是指: 1、从无地区税率差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

2、 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投资收益;

地区性税率:内资企业、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18个沿边、内陆省会城市、5个长江沿岸城市、经济开发区内而享受15%或24%税率。 如果该企业无经营亏损,分回的投资收益又属于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在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在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全部投资收益的还原数。

如果该企业弥补经营亏损后仍然盈利,在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部分投资收益的还原数。

如果该企业弥补经营亏损后仍然亏损,在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不填数。如果是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则在78行填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款。 如果用投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亏损,则78行不填数。 这里注意以下两点:

一、根据京国税[2001]124号文件规定,汇总纳税的成员取得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由成员企业按税法规定就地计算补缴。

二、如果73行应纳税所得额是2万,74行适用税率为18%,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为24%,则78行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抵免税额是用18%计算,还是用24%?应该用2万*18%计算出的数字填在78行,而不是24%。否则,将会出现退税。因为78行是抵免概念,这在后面还会提到。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又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企业可以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经营亏损,不够弥补的,再用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另外,纳税人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被投资方的亏损只能由被投资企业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进行弥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是指清算、转让、出售而发生的损失。

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 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或清算的净收益。如果是负数,即投资转让净损失,在第32行填报。

第九行“租赁净收益”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收益。这里必须填报正数,如果是负数,填在25行“租赁净支出”。该行不包括出租包装物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上述收入要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填列。

第十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负数,是净支出,填入第24行“汇兑净损失”。这里填写的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汇兑净收益,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能填在该行。比如: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以后5年内摊销;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要计入相关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盘盈减盘亏、损毁、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

第十二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享受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如果企业盈利,其免税的补贴收入相应可在67行扣减。免税的补贴收入必须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行“其他收入”(要附明细表说明)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取得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差异对比中提到的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应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其它收入)、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另外,收回的坏帐、境外投资收益等,在此行反映。来源于“其他业务收入”、“境外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这里强调一点:

境外投资收益的填写。按照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盈利时,境外收入填在该行,要求填写还原数,并且为剔除境外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然后在79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中填写在境外已交的税款。如果境内为亏损,分回的境外投资收益不在这张表中反映,如果境外所得需要补税,那么在79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中将境外收入应补的税款用负数表示。

第十四行“收入总额合计”该行数应是第4行至第13行各行合计数,但不包括第5行数。 本期扣除项目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