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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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人 事 厅 云人工[1998]2号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 处: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统一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提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员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嫁(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九、旷工期间的工资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十、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构成

1、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

3、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项。 4、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本人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部分行业按规定比例提高的津贴)。 5、运动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津贴、成绩津贴两项。 6、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基本工资

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中的工资和津贴两项。

十一、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

十二、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十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考勤,并在考勤的基础上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