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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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赵磊

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13期

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广泛。我国最早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在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它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除了适用于动产,还突破性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针对不同的对象,在成立的构成要件上又有各自的特别之处,本文将分别对他们进行介绍。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和应用意义。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开创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探析这一制度,为该制度的实际应用与发展完善提供更直接的理论支撑。 1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动产

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善意取得,动产占大多数,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笔者认为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 1.1 转让人合法占有该动产

动产善意取得,处分人首先要“合法占有该动产”。往往表现为无权处分人通过租赁、借用、保管、委托等合意占有动产。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占有会产生公信力,所以动产的占有人往往会被认为是所有人。 1.2 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往往相伴随而发生,行为人在“合法占有动产”的前提下,在不通知原所有人又没有处分权的情形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被原所有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对处分的动产获得了所有权,该无权处分行为就转化成了有权处分,也就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1.3 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就表明了善意取得的发生必须是有偿的,如果是赠与或者遗赠,因为是无偿的,所以绝对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同时,在受让的价格上还必须是“合理的价格”,所谓“合理的价格”是指根据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来合理确定交易价格,略高于或者略低于市场价格都是允许的,这也符合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律。 1.4 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系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