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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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

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

制的实施意见 (黑人社规[2017]23号)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一)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仲裁讲堂、以案说法、仲裁公开庭、普法送法活动以及推行仲裁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主动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推 1 / 3

动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重点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调整变化情况,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疏导预防,切实建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管理特点的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用人单位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和萌芽状态。

(二)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内部申诉机制和协商回应制度,积极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内部协商规则,鼓励和支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协商民主实践,通过履行集体协商程序,科学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重要事项。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大工会主动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处理的力度,进一步拓展工会协助劳动者与企业沟通协商的渠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三)构建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格局。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全覆盖。在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地区、行业商(协)会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以规模以上 2 / 3

非公企业为重点,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大指导力度,使其不断提

高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以及用人单位和职工数量较多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积极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在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制度,并定期向当地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要做到机构名称规范统一、调解制度健全完备、登记台账清楚细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工会、商(协)会和司法等部门向社会公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调解员名单、申请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等,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调解服务。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同司法、工会等部门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劳动人事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积极引入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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