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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劳动法律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关系

摘要:“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国际劳

动立法所确定关于劳工权益保护及劳动关系处理的原则、规则的规定。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时间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国际劳工标准被认为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达成协议的劳工标准,在国际社会中拥有高度的权威,国际劳工标准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和保障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利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的劳动法律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由于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始会员国,我国应以国际劳工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从而促进我国对工人权利与利益的保障,保护劳动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律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标准

一、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联合国系统中唯一具有三分性机制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最初目的是制定和推动实施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国际劳工标准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通过国际劳动立法所确定关于劳工权益保护及劳动关系处理的原则、规则的规定。国际劳工标准主要包括:(1)核心劳工标准,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2)劳动专业类标准,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约。(3)针对特定人群的标准,包括关于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1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工人权利。工人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处于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益。工人权利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背景条件下,工人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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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论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影响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李荣晋 南方论刊 摘自:国际劳工标准 中国工人出版社 林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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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国际劳工标准可分为核心劳工标准、优先性劳工标准和一般性劳工标准。

核心劳工标准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所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如何,不论成员国对这八项公约批准与否,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应当遵守的八个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八个国际劳工公约分为四类: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劳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第一类结社自由,《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中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没有任何区别地均应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程加入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需事前得到批准”即为国际劳工公约中的结社自由。第二类废除强迫劳动,《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立即和彻底废除用于政治目的的强制劳动或义务劳动。第三类禁止童工劳动,《最低年龄公约》和《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是规定禁止童工劳动问题的两个重要的核心公约,《最低年龄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有效废除童工和逐步提高最低就业年龄的国家政策。第四类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国际劳工组织为了消除人们在就业领域的歧视制定相应的劳动公约主要《同酬公约》和《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八项核心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公约的核心部分,这八项公约是工人改善工作条件和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基础条件。

优先性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其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与政策的形式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受到成员国特别重视的公约。主要包括四个公约:《劳动监察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农业)监察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协商公约》。《劳动监察公约》主要规定劳动监察的实施范围,劳动监察的主要职责是使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劳动法律得以实施,向有关机关报告现行劳动法律和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就业政策公约》强调政府在制定就业政策时,要把人放在首位,而不是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率,考虑经济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农业)监察公约》和《劳动监察公约》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农业)监察公约》主要适用于农业。

《(国际劳工标准)协商公约》要求批准国承允运用各种程序,确保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间,就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批准、实施、报告和解约等事项,进行有效的协商。3

一般性国际劳工标准主要包括:1、就业问题的国际劳工标准。2、有关社会保护问题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是:劳动者在职业中的安全和卫生,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障时的社会保障,对社会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3、由政府、雇主、工人组成的三方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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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劳动关系学 常凯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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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的劳动法律

我国的劳动法律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劳动关系指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对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等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2、就业关系即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在就业促进工作、就业服务工作中与就业有关的社会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即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团体内部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他们与外部的其他组织发生的外部社会关系。4、社会保险关系,即社会保险经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在参加社会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5、劳动法制监察关系即劳动和社会行政、工会组织、劳动者、社会公众等劳动法制监督主体在监督用人单位以及就业服务机构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从而维护劳动法制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6、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劳动法律主要包括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法制监督法、工会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罚法等。

我国劳动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动法律立法比较滞后,我国应该制定的法律没有出台实施,当我国出现劳动纠纷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做出相应规定和提供解决的方案,严重影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进程。2、我国劳动法律的地位等级较低,我国劳动立法中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规章比较少,规章仅仅在某一方面做出规定,并不能适应整个劳动关系领域。3、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善,大多数劳动法律大多数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贯彻实施。4、我国的劳动法律没有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我国的劳动法律对很多劳动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明确而有力的制裁措施,使劳动法律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

三、 我国的劳动法律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了23 个国际劳工公约, 仅占全部128 个国际劳工公约的18%,不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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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国平均批准数目的1/ 3。4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这与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的身份不相符合,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不仅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实现国际劳工标准规定的劳工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而且应该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扩大国际劳工标准中,尤其是扩大国际劳工标准中核心劳工标准的批准范围。

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1994年我国制定的劳动法,在劳动法起草和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主要根据宪法关于劳动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劳动问题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以国际劳工标准为我国劳动法的标准,根据我国现实中出现的劳动问题把国际劳工标准中加以改变,使之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中不断重视国际劳工标准在维护工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我国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表明这两个公约成为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渊源,这说明国际劳工标准中的主要标准已经成为我国劳动法律的法律渊源,国际劳工标准调整的全球领域内的劳动关系,我国既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就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国际劳工组织为蓝本,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

国际劳工标准为调整各国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提供了原则和指引,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弥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不足。第一:我国应参照国际劳工标准中的核心劳工标准,首先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结社自由权,我国法律中只承认中华总工会及其下属工会是工人的合法组织,其他的工人组织都是非法组织,我认为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结社自由权,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工人组织使之稳定的运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落实集体谈判权,我国应该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集体谈判权。最后,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在我国就业市场上歧视问题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问题。例如用人单位户籍、性别等条件对劳动者施以不同的待遇, 这与国际劳工标准中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因此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对这些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第二:我国要参照国际劳工标准中的优先性劳工标准,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建设。首先,在劳动关系中,政府的劳工政策不应该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应该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为原则和出发点。再者,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确保我国的劳动法律得到贯彻的实施。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目前在劳动领域内出现许多问题,例如富士康员工跳楼自杀、西铁城罢工事件、农民工集体裸体讨薪,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如此极端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律的不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我国要参照国际劳工标准,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我国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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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论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立法的完善 马建霞 内蒙古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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