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20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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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类变更由市政府审批。一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按工程性质,通过现场踏勘、会议讨论等方式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2.二类变更由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审批。二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按工程性质,通过现场踏勘、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审定。

3.三类变更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四类变更由建设单位审定。

(四)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五)因事态紧急,将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须马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建设单位可以先实施工程变更,但必须保存相应影像资料,并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造价与原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差额超过10%或2000万元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单位)要加快工程变更审批,原则上一类变更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二类变更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批,三类变更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四类变更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获批后10个工作日将相关批准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由市财政局在《联系单》上加盖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章。未经备案的,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三章 工程变更造价的认定

第十四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价格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口径计算。主要材料有信息价的,套用信息价(正刊);无信息价的,提供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证。

(四)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实施后要求调整的造价不得超过报批的变更估算价。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必须附送以下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估算书》、《工程变更一览表》、工程变更图纸、变更实施有关签证、发改相关批文等。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或暂停资金拨付;构成违纪或者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项目批准实施后,在实施过程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在工程签证中存在虚签、漏签等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对中介机构或施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把关不严的。

(五)在项目实施中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清退出市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服务平台,从相关监管单位确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驻,且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其购买服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因设计质量问题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由于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处理,主要为:

(一)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随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设计费用的基数,同时建设单位可适当扣减勘察设计费或提出索赔。

(二)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程的,监理、建设单位将不予计量和支付,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可向施工单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