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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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又多次遭到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袭击,曾一度准备对巴基斯坦进行军事打击,甚至扬言进行必要的核攻击。印度军队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在克什米尔采取“先发制人”大规模军事攻击行动的可能性大为增加,战乱引发大规模的难民潮的危险依然存在。 难民问题出现的新动向折射出当前国际社会应对难民危机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情况,怎样在保障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同时切实维护《难民公约》的权威及现行的国际保护体制,严格区分难民问题的界限,有效防止滥用《难民公约》规定的庇护条款,是摆在各个国家面前的共同任务。在当前情况下,各国政府应当继续坚持以《难民公约》原则为基础,努力拓宽解决难民问题的思路,摒弃“壁垒政策”,积极承担国际义务,全面加强国际合作,致力于消除贫困和不公正,从根本上铲除难民产生的根源。 中国网2003年01月

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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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

难民,是移民之一类,因某种不可抗的原因,例如战争、天灾等,而被迫迁移居住地,甚至是放弃国籍的人。各国移民法对于难民问题的处理方法虽不尽相同,但大多时候,会采取“原居地遣返”或给予“政治庇护”。

根据1951年联合国通过的《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第1条的规定,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一些区域性的公约在联合国上述公约的基础上,也对难民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例如《关于非洲难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规定:“难民一词亦适用于由于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寻求避难的任何人。”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前者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后者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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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难民身份的认定 2 难民与移民 3 相关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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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难民身份的认定

当人到达一个国家,就可以向该国管理部门递交难民申请。 例如:在法国,名为OFPRA的机构处理难民的申请。这个机构由法国外交部监管,而不受法国内政部(负责安全的部门)的管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难民的身份认定面临着种种问题。如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越战争使得大量越南人避难前往中国。中国为难民提供了难民身份,并协助其避难。但由于这些人拥有越南国籍然而民族难以鉴定(可能是汉族、越南人、老挝人或是柬埔寨人),所以难以将其及子嗣直接列入中国的少数民族京族,所以此类难民不能持有身份证明。难民普遍通过租地务农,捕捞,打黑工和从事边境贸易维生,但生活水平不低[1]。至2005年为止,此类越战“三非”(非国籍、非公民、非人口)人员有26.5万人之多,分布于广西、云南、广东、海南、江西、福建等省[2]。

[编辑] 难民与移民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外交庇护

2010年11月30日17:07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总第308期) 作者:孟昱妍 陈 烁 浏览:

【摘要】国际法上的外交庇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直到现在,外交庇护仍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同时,外交庇护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不利于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良好发展。所以,各国还是应对外交庇护的运用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为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埋下隐患。

【关键词】国际法 外交庇护 庇护权

外交庇护的涵义

学理上,一般将庇护分为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领土庇护是庇护的通常涵义。域外庇护是指,国家在自己的驻外使馆、领馆、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军事基地内给予外国人庇护。关于外交庇护的涵义,目前仍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外交庇护就是等同于域外庇护,例如前苏联学者克里缅科认为外交庇护“即在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之馆舍以及在外国军舰上,给任何人以躲避由于政治动因所受到的迫害的可能性。”而有的学者认为,外交庇护是域外庇护的一种,仅是指国家在自己的驻外使馆、领馆给予的庇护。外交庇护是对使馆领馆的馆舍的不可侵犯的一般性规定引起的。 外交庇护的对象

由于国际上尚无一个关于外交庇护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各国关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都是模糊处理。这就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回旋余地。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调控自己的政策,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决策,并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在各国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对难民进行外交庇护。

在1980年,对于蒙罗维亚询问美国政府关于外交庇护的政策时,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William T. Lake 就此问题做出声明。①在原则上,美国政府不认可在外国领土管辖范围内,利用本国的使馆、领馆提供的庇护。同时,有例外规定。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美国使馆或者领馆可以在以下两类情况中的人,提供庇护:临时难民;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安全受到了紧迫的威胁,如被暴徒追赶。 外交庇护的国际法地位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外交庇护都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外交庇护是没有理论根据的,甚至有悖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违反国际法。根据规定,使馆或者领馆不得以与使馆或者领馆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在使馆里庇护人,无疑是与使馆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是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在实践中,各国的外交庇护的政策及其实践也是不同的,并没有统一或者公认的标准。对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是根据本国的政策进行。

1950年庇护权案。本案是涉及哥伦比亚——秘鲁之间的关于外交庇护的问题。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与领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于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