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3037-2010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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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5.4.6.1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4.6.2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4条款规定执行。 5.5.2 安全文化建设

5.5.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5.5.2.2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5.6.1.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1条款的规定执行。 5.6.1.2 企业新建硫酸装置生产能力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5.6.1.3 企业新、改、扩建硫酸生产装置,应当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5.6.2.1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5.6.2.2 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5.6.2.3 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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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 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a)检维修前:

1)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编制检维修方案;

3)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4)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6)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7)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b)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c)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5.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5.6.3.1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6.3.2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5.6.3.3 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5.6.3.4 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5.6.4 安全设施

5.6.4.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2.1条款、第5.5.2.2条款的规定,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配置下列安全设施:

a)硫磺库、液硫储槽区及柴油储罐区等区域配置静电导除设施及消防栓、蒸汽灭火设施等消防设施;

b)余热锅炉汽包液位、温度和压力及除氧器液位自动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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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涉及二氧化硫的区域设置机械通风及事故排风装置;

d)二氧化硫储罐区、重瓶仓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装与吸收装置相连接的设施,保证相应区域内泄漏的二氧化硫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

e)安全联锁:

1)排渣埋刮板输送机与上料胶带输送机连锁报警装置; 2)余热锅炉汽包液位自动报警联锁装置; 3)二氧化硫超装报警联锁装置;

4)二氧化硫风机、空气风机、干吸循环酸泵联锁系统。 f)其他:

1)在二氧化硫、硫酸的生产、储存区域,在泵及取样点等位置应设置冲洗和洗眼设施,冲洗和洗眼设施及其服务半径应符合要求;

2)厂区应设置在任何区域可视的风向标; 3)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二氧化硫、硫酸等储罐应安装液位计,同时将液位信号传至控制室;

5)储罐区应设置符合GB50351的围堰;

6)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距离应符合GB 50016; 7)防雷电设施应符合GB 50057;

8)消防设施与器材应符合GB50140和GB 50016; 9)变配电室、电气开关室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10)吊装二氧化硫钢瓶的起重机械应配置双制动系统; 11)硫酸储槽呼吸口应设呼吸阀;

12)二氧化硫充装场所应设置泄漏监测报警装置;

13)余热锅炉的供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泵,现场液位计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14)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带压硫酸管道及法兰处应设防泄漏保护装置;

15)使用煤气、天然气升温的装置应设置电子打火自动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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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通风较差的硫磺储存区域应设置完善的通风装置,并安装粉尘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17)按照GB50058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配置防爆电气设施。 5.6.4.2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2.3条款、第5.5.2.4条款、第5.5.2.5条款规定执行。

5.6.5 特种设备

5.6.5.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3条款的规定执行。 5.6.5.2 企业应对检验确认报废的二氧化硫钢瓶内的二氧化硫进行妥善处理,按照规定由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保存记录。

5.6.5.3 余热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钢瓶等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检验。

5.6.6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5条款的规定,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管理,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a)焚硫炉、沸腾炉、转化器;

b)余热锅炉、省煤器等余热回收系统; c)电除雾器和电除尘器; d)二氧化硫风机、空气风机;

e)干吸循环系统,包括酸循环泵、酸冷却器、硫酸管道; f)烘干机、回转窑系统;

g)二氧化硫压缩、液化、充装装置; h)硫磺储存区;

i)液硫、液体二氧化硫、硫酸罐区; j)柴油罐区。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5.7.1.1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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