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7c5b46819e8b8f67c1cb9c3

经办机构将本地区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协议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受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服务的监督,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情况纳入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政策处理,参保人违规行为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标牌发放。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由省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臵悬挂标牌。

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经办机构并收回标牌,由省经办机构在省平台更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更新后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

第四章 异地就医人员就医登记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就医凭证)、身份证明(儿童提供户口簿),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

第十七条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就医地经办机构从省平台调取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的登记信息。符合直接结算

的,由医疗机构为其办理异地就医登记,不符合直接结算的则按自费办理。

第五章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将出院结算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病案首页等电子信息(病案首页可在7天内补齐)传送至就医地经办机构,经省平台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审核结果进行结算,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单》(详见附件3),交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其他补充保险(含商业保险)等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记账后,由省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其中应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各市统一与各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及时结算的,在其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报账给付。故障排除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向省平台做补登处理。

第二十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流程。

(一)结算申报。每月10日前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上月发生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

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就医地经办机构收到电子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提交省平台。省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平台对申报数据按市清分,并发送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相关表样详见附件4-13)。

(二)费用审核。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清分数据后,分别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审核说明表》(下称《审核说明表》)、《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下称《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和《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拨付计划表》(含上期欠费,下称《费用拨付计划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省平台(相关表样详见附件14-25)。

如医疗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于下一结算周期在《审核说明表》中统一补扣。

(三)费用拨付。每月底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拨付计划表》,按照与开户银行约定的支付表格将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开户银行,并委托开户银行将医疗费用资金统一拨付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省平台上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划拨凭证》(下称《划拨凭证》)电子信息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提供

的纸质凭证回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省经办机构,另一份寄送给市经办机构(相关表样详见附件26-27)。

第二十一条 市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对省平台发送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数据,如数据异常,应及时联系省经办机构,并在省平台中做核对登记。

第六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立省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专户。 (一)省经办机构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下称“省结算专户”),负责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省结算专户按地市分险种设臵子账户管理。

(二)省结算专户由省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与开户银行协商按最优利率计息,所产生的利息分别计入相应的子账户,当年利息在次年1月10日前由省经办机构划回给各市经办机构账户记账。

(三)为确保资金高效归集和就医费用的及时结算,省经办机构与市经办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方式授权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金归集和支付工作。

(四)开户银行承担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款管理

(一)每年2月5日前,省经办机构根据各市上一年度异地就医各险种支出总额的25%(以十万元为整数)计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