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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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异地就医预付款额度,通过省平台将《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预付款核定通知单》(详见附件28)发送给市经办机构,作为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的依据,并确保资金在申请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入授权给省经办机构归集账户,保证开户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结算专户的基金归集工作。

(二)省结算专户归集的预付款专款专用,用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每年年末余额结转下一年度作为预付款的抵扣项。

(三)建立异地就医预付款预警机制。如市经办机构的预付款额度低于总额的30%,或参保地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预付款时,省平台将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预警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预付款额度,确保本地区参保人异地就医费用的及时结算。

第二十四条 异地就医资金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按地市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一)预付款扣划。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省经办机构下发的扣款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预付款结算表》(下称《预付款结算表》,详见附件29)以及参保地支出户银行出具的扣款回单,借记“暂付款-省级异地就医”科

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省经办机构根据扣款通知、《预付款结算表》和开户银行进账回单,借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贷记“暂收款-**市”。

(二)医疗费用拨付。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省平台提供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表》(下称《医疗费结算拨付表》详见附件30)以及开户银行提供的《划拨凭证》,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省经办机构支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时,根据《医疗费结算拨付表》、银行《划拨凭证》借记“暂收款-**市”,贷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补足的预付款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市清算子账户”,贷记““暂收款-**市”。

第二十六条 财务对账

(一)省经办机构负责核准结算专户及各子账户的收支明细账,市经办机构负责核准本地区子账户的收支明细账。

(二)市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及对账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底对应收应付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并协助省经办机构做好结算专户资金划转的核实工作,对出现的差错、费用未到帐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省经办机构。

(三)每月3日前,开户银行生成《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余额对账单》(详见附件31)和当月交易明细,通过省平台发送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收到对账信息

后应认真核对子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平台反馈对账结果。

第七章 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对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结算结果或待遇标准产生质疑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所有就医数据的结算、表格的生成、初审、复审、清算以及意见反馈等均通过省平台进行传递。市经办机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开户银行应严格按规定执行申报、审核和基金拨付等业务程序。如医疗机构未按时进行费用申报的,则该医疗机构当月费用的结算自动顺延至下一周期;如参保地经办机构未按时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的,则当月的费用按医疗机构申报的金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市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将异地就医业务纳入稽核内审范围,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该项业务的稽核和内审。

第八章 系统建设和“三个目录”标准编码库管理

第三十条 省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系统接口规范,市经办机构按省经办机构制定的

系统接口规范负责市平台的建设,指导本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接口改造、调试、系统优化升级以及联网测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的相关业务培训,包括政策宣传、就医登记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系统操作等。

第三十二条 市经办机构做好本地系统及网络日常检查,省经办机构不定期抽检,内容包括系统架构、网络接入、软硬件设施、系统及网络安全防护等,确保省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市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经办机构要求做好系统数据管理、更新及传送工作,省经办机构对市经办机构系统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市经办机构相应建立系统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建立“三个目录”标准编码库(下称“省编码库”)并负责维护管理。市经办机构必须统一采用省编码库进行本地化维护和更新,组织并审核本统筹区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目录编码的匹配。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