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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除了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外,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民事诉讼涉及私权,采取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而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具体程序制度不同: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程序、破产程序等,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有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

(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还存在着交叉现象,即所谓的刑民交叉。刑民交叉是指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法律事实,既须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刑事责任。

2.简述诉权的涵义。

2.答案:诉是由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起的,诉的提起称为起诉。当事人提起诉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诉权源于罗马法中的AC怕,但是在罗马时代。它只不过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诉讼形式。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完整内涵包括程序涵义和实体涵义两个方面,程序涵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涵义则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诉权的内涵就应当既包括国民请求实体正当或合宪权益的实体涵义,也包括在程序方面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诉讼保护的程序涵义。对于诉权的涵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也是当事人请求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来解决其私权纠纷和保护其私法权益的一种权利,因而诉权是连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桥梁的一种基本性权利,这种决定了诉权的内涵应当具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第二,从宪政的角度来考察,诉权的双重涵义则源于宪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权”。 第三,诉权的双重涵义与民事诉讼价值论以及目的论是相一致的。 第四,诉权的双重涵义理论有利于当事人比较容易接近法院。清除其行使诉权的障碍,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正是新诉权理论的立论宗旨。

四、案例分析题 1.2002年4月20日上午,兴山县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的两名人员到宜昌市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宏兴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有一小摊,出售日用百货和副食品。经抽样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在过期和其他质量问题,但在准备查封时,被门市部营业员阻挠,致使查封工作不能进行。之后技术监督局又要求宏兴公司自行清理整顿并作出检讨。4月21日晚,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兴山县有线电视台上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书面文稿,文中称:“宏兴公司门市部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宏兴公司认为监督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监督局更正此报道的内容,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监督局在有线电视台播出具有批评性质的文稿,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将案件定性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关系相对人认为损害其名誉权而形成的诉讼,因此,应定性为行政诉讼。问: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答案: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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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之规定。”在本案中,从主体上看,监督局是执法检查者,宏兴公司是被检查者,是受行政机关即监督局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的被管理者。双方在这种行政管理关系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显然不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监督局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无论是否属越权行为,均应认定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被检查人如认为此种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监督局在检查后,以本局名义在当地有线电视台上播发书面文稿,根据有关法规也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不论是否合适,体现的都是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按行政程序解决问题,而不应按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对于此种已按民事诉讼受案、审理,但二审法院认为应属行政诉讼的案件,二审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上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都是建立在案件性质仍然是民事性质的基础上的)。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原告坚持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的,则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

2.1995年7月,《新生界》杂志社主编何建明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科学大师的名利场》一文(以下简称《科》’文)。《科》文在描述建国后李四光在政治上的表现时,称其是“被毛泽东敏锐地发现可以作为知识界的‘革命势力’,去担当起同‘反动势力’作斗争的理想人选,而李四光也无愧这种赏识,积极地充当了这种角色。”《科》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李四光之女李林因为不满《科》文中对李四光的描写和评价,曾致函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情况。后李林又以何建明和《新生界》杂志社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何建明在《新生界》上发表文章,对李四光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李四光的名誉,也给李四光的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生界》杂志社与何建明收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在《光明日报》等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何建明则称:《科》文是依据历史的客观现实写成的,对李四光的名誉不构成侵权。李林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何建明同时反诉称:《科》文发表后,由于李林四处投递诽谤作者的信函,给作者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作者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李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作者名誉损害及精神损害补偿费共5万元。问:本案中何建明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如何理解提起反诉的条件?

2.答案:本案中,何建明在答辩的同时提出了反诉。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多是依学理解释,缺乏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提起反诉除了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一些特殊条件:(1)反诉与本诉要有联系。(2)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而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4)反诉与本诉案件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本案中李林提出的本诉与何建明提出的反诉之间的联系,体现在两个诉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生界》杂志社与何建明收回该文,并在报纸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是何建明在《新生界》杂志上发表文章,对李四光肆意诋毁,损害了李四光的名誉,也给李四光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何建明反诉李林投递不实信函,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李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何建明反诉请求的事实基础是李林四处反映不实情况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这一事实恰恰是在本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发生的,也就是说,被告反诉与本诉具有了一定的事实上的关联性,从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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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构成的实质性要件。本案这种牵连性十分典型,而在实践中,案件的内容、。当事人的结构等都十分复杂,对于反诉是否成立的认定,关系到能否公正、经济地解决民事冲突。我们认为,从公正与效率原则权衡出发,构成反诉。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是( ) A.两审终审原则 B.平等原则 C.依靠群众 D.审判公开 1.答案:B

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同等原则的论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

A.我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赋予同等的权利义务

B.我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之间赋予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C.我国法律对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同等原则仅仅适用于本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不适用于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2.答案:C

3.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违反了( )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同等原则 D.辩论原则 3.答案:D

4.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

A.对等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察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4.答案:B

5.张某(女)经常被丈夫李某殴打虐待,张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由于害怕丈夫更加变本加厉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赵某很同情张某,想主动出来支持张某提起侵权诉讼。当地妇联和张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张某起诉,张某打算聘请律师王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则此案中,原告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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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张某

B.张某所在单位、当地妇联、张某和赵某 C.张某和赵某

D.张某所在单位、当地妇联和张某 5.答案:A

6.关于支持起诉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支持起诉的前提之一是受害人还没有起诉

B.支持起诉的方式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 C.支持起诉的行为发生在起诉受理阶段 D.支持起诉主体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6.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 A.检查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辩论原则 D.法院调解原则 1.答案:ABCD

2.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 B.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C.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D.法院只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没有措施保障,这违背了平等原则 2.答案:ABCD

3.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不属于辩论的一种形式

D.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3.答案:ABD

4.下列哪些符合正确贯彻凋解原则的要求?( )

A.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和接受调解结果都是自愿的

B.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是自愿的,而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反悔

C.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D.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应当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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