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纳税基础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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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3.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届本,税务登记表等)原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返回(四)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2.在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应于7日内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交税务机关审核。3.税务机关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要重新核定有关登记事项,并核发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返回第四节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一、设置账簿的范围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返回一、设置账簿的范围(一)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