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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汕城执[2018]6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3.26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通知

(汕城执〔2018〕6号)

市局各科室、大队,金平区、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省政府令第164号)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业经市法制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因 1 / 4

附件文件页数较多,电子档发往各区执法局的邮箱,请自行下载打印。

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基准表》。

《规定》和《基准表》实施动态管理,我局将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补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市局(迳送执法管理科)。

本《规定》和《基准表》同时在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http://www.stcgzfj.gov.cn/)向社会公布。

附件:1、《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26日

附件1: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汕头市规范行政执法 2 / 4

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六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 3 / 4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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