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的几点思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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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郑莹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11期

摘 要:随着国有企业的扩张,集团成员单位之间以及与上下游客户之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财务担保关系。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同样面临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由于担保审批、反担保设置、跟踪管理等环节较为薄弱,形成现实和潜在的担保风险,一笔担保发生风险就可能会通过担保关系或者股权关系导致担保方甚至整个集团爆发财务危机。 关键词:国有企业 财务担保 风险 现存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投资规模扩张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对资金的大量需求,除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外,形式多样的银行贷款则成为企业增加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国有企业作为资金需求方,同样面临着向资金提供方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对集团内成员子公司以及重要上下游客户担保的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等不断增加。现行法律体制对虽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有着不少限制,但如何把对外提供担保与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统一起来,有效控制担保风险,降低担保损失,值得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深思。 一、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企业在担保活动中应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其中第二条、第四条以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遵守《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即“国家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级国资委也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如:集团类国有企业对本企业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对本企业控股、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遵循以下原则:(1)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担保额度。(2)确因特殊情况需由国有企业单独提供担保或担保额度超过按持股比例所应承担担保额时,应由其他股东以所持股份或其他方式对应承担相应责任。集团类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间可提供担保,并报母公司批准。对各类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 二、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