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正式定稿-1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正式定稿-1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85d7b52ce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36

规范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各主管的税务所或其对应的征收税务所将受理的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按时进行审核或移交主管税务所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退税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所在收到企业退税资料或征收税务所移交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后,应及时安排税务管理员,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1.“嵌入式软件”产品未分别核算收入、成本或核算不清的; 2.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 3.外购直接销售的非自产的软件产品; 4.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失效的;

5.纳税人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6.纳税人开具软件产品销售发票与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不一致的;

7.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收取的;

8.纳税人在2006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未经市局和区局发文颁布名单确认的;

9.“嵌入式软件”产品或软硬件组合产品销售,不符合“四分开”

条件或四者之间不能一一对应的;

10.检查部门查补的税款。 (二)审核要点

1.“嵌入式软件”产品划分标准:

(1)“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收入、成本的软件产品。

(2)“嵌入式软件”产品2006年8月底前按市局颁布的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批的名单为准;

(3)2006年9月1日以后“嵌入式软件”产品按软件登记部门在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指明的为准。

2.软件产品销售额的审核:

(1)纯软件产品销售额按照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确定; (2)混合销售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按照软件产品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一张发票上的金额确定;

(3)“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硬件组合销售中的硬件产品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审核

(1)纯软件产品和混合销售的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按照企业实际取得的抵扣凭证确定;

(2)软硬件组合销售的纳税人能按实际的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进项税额分别正确核算的,可按实际核算金额来确定进项税额;

(3)软硬件组合销售的纳税人不能正确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进项税额及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发生的共同费用中的进项(如办公用品和水电费的进项)的,按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的实际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来确定进项税额;

(4)“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准确核算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进项税额,否则不予退税。

(5)要注意“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硬件组合销售产品的纳税人故意不取得硬件产品抵扣凭证或取得抵扣凭证不认证不抵扣,在销售发票中扩大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情况发生。

4.软件产品核算上的审核

(1)注意纳税人开具的软件产品发票一部分在当月进行核算,一部分发票在次月进行核算的情况审核;

(2)注意纳税人当月进项税额较大而且当月有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月软件产品开具的发票在次月进行核算的情况审核;

(3)注意纳税人软件产品发票开具日期的审核。

(4)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核算收入、成本。

5.软件产品退税额的审核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额不得大于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当计算得出的软件产品退税额大于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时,退税额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

6.从2007年5月1日起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分列申报后, 应按月将即征即退申请表与纳税申报进行核对,对季度即征即退税额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沪国税流〔2006〕5号文的规定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2007年1月1日后,本市已实施增值税“三级预警管理制度”,凡列入“预警名单”的纳税人必须先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对软件企业发生抵扣凭证比对异常的、滞留票较多的、发票使用中有问题的、有二次发票协查等情况需要核查清楚的,与之相对应的当月退税在未查明原因情况下应暂停退税。税务所必须查明比对异常的原因, 如属比对结果正常的必须由税务管理员在退税审核表中说明情况,方可恢复退税;如属故意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收受对方虚开的各类进项发票的,将移送检查部门进一步检查并取消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资格。

(三)表式的审核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的审核要结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销项税额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全部进项税额明细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汇总表》及《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一起审核,要特别注意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做到表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