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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集团结算中心可根据内部存款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利率浮动调整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应收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支管理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背书转让给集团结算中心。集团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对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将应收票据再背书转让给收支管理单位,用以对外付款; 二、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 三、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第六章借款贷款管理 第一节银行借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和还款。银行信贷额度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收支管理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已申请取得的贷款授信额度不再使用。
对技改、基建等项目所需要的中、长期借款,经集团公司审查后,可由收支管理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筹措,事先应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节对内部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只对收支管理单位发放经营资金内部贷款,不对监控管理单位发放内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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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控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筹措方案,集团结算中心认为应提供内部贷款的,可使用集团内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结算中心发放的内部贷款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二十七条 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要向集团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的占用费,保证集团公司调配资金的正常周转。对不及时偿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单位在原有资金占用费率基础上加收罚息,并在一年内停止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必须提前15天申请,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对未办理展期手续,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处以罚息,同时原则上一年内不办理借款。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所属企业用于金融证券类资本运作、建设非生产性设施以及集团公司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其他项目,集团公司不发放内部贷款。
集团公司审查认为不应发放内部贷款的项目,不论是收支管理单位还是监控管理单位均不得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款。
第七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各企业必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半月资金预算报结算中心。半月资金预算编制应尽量准确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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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资金预计收支的具体时间和额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或其他具体项目。
各二级企业应将汇总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分别于上年度11月上旬和每月1日、15日报送到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严肃对半月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期内实际资金收支与预算存在明确差异的,应提前3天报告结算中心。
第三十四条 对业务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照审核的资金支出预算按进度及时拨付;对管理费支出,年度预算内的,按照预算拨付。超过预算的,应由结算中心初审,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预算情况,有权对监控管理单位没有缴存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发出调拨指令,调入结算中心的资金按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八章审批控制
第三十六条 资本性资金支出,应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对外投资、非生产性资产的购置,必需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外赞助、捐赠资金支出,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控制。对外赞助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章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结算中心制定统一的核算办法,规范业务流程。二级企业的核算应执行集团公司的核算办法,并保证与集团结算中心的核算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 二级企业应设定专职业务员与集团结算中心建立对口联系,准确记录资金收支,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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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给予严肃处理,并全额没收帐户的资金;
一、各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 二、各单位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三、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向所属企业甚至其他单位转移的;
四、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逃避资金集中管理的。
专用存款帐户,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帐户、更新改造资金帐户、财政预算外资金帐户、住房基金帐户、医疗保险帐户、养老保险帐户、失业保险帐户、信用卡存款帐户、保证金存款帐户、存出投资款帐户、以及党团工会经费等专项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外埠存款帐户、注册验资帐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贷款额或拆借资金的1%罚款: 一、收支管理单位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行为的;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一、各单位未及时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的;
二、收支管理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预算,干扰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对未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审批控制要求,超越权限办理资金支出的单位,集团公司对企业经营者予以严肃处理。